邮储银行(01658) - 海外监管公告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版)
2025-12-16 17:47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 2025年修订版适用于发行股票等募资管理,不含股权激励募资[10] 募集资金存储制度 - 实行专户存储制度,超募资金也应存于专户[15] 三方监管协议 - 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相关方签三方监管协议,含多项内容[15] 资金支取通知 - 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应通知相关方[16] 协议终止与专户注销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16] 资金使用原则 - 应按公开文件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原则用于主营业务[19] 募投项目重新论证情形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投入金额未达计划50%等情形,应重新论证[19] 资金置换审议 - 将募集资金用于置换自筹资金等事项,需董事会审议,部分还需股东会审议[20] 自筹资金置换时间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应在六个月内置换[20] 募投项目支付原则 - 募投项目实施原则上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21] 支付后置换时间 - 以自筹资金支付募集资金相关事项后,可在六个月内实施置换[22] 闲置资金管理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22]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23] 节余资金披露与审议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低于100万元或低于该项目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25]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净额5%,使用情况在定期报告披露[25]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占净额10%以上,需经股东会审议[25] 超募资金使用计划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应在同批次募投项目结项时明确计划[26] 募投项目延期审议 -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如期完成拟延期,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相关情况[27] 变更用途审议 - 取消或终止原项目等四种情形属于变更用途,需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审议[29] 非变更用途情形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地点变更,不视为变更用途[30] 子公司遵守规定 - 应保证子公司或被控制企业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规定[34] 资金占用处理 - 应确保募集资金不被关联人占用、挪用,发现占用应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相关情况[34] 资金使用检查 - 会计部门应设立募集资金使用台账,审计局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存放与使用情况并报告[34] 募投项目核查 - 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并披露[35]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督导与核查 - 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进行持续督导,至少每半年度现场核查一次[35]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36] 会计师事务所鉴证 - 年度审计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披露[37] 专户销户与协议终止 - 募集资金全部使用完毕后,专户可销户,相关监管协议终止[38] 违规责任承担 - 违反规定未披露或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38] 办法生效与废止 - 本办法自2025年修订版章程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之日起生效,2019年版废止[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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