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钢铁(601005)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12-19 18:32

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6]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应重新论证是否继续实施[10]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10] 资金置换与使用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13]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14] - 公司以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超12个月[15] 协议签署与终止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6]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等,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8] 资金使用限制 - 公司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等[2] - 公司控股股东等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3]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7]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17] 监督检查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2]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2]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与年报一并披露[23]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3]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与公司年报一并披露[23] - 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24]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并注销,至迟在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16] - 确有必要用暂时闲置超募资金现金管理或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额度、期限等经董事会审议通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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