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5]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两个月内召开[5] 股东会召集与反馈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7] -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9]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8] 自行召集条件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召集股东持股比例在决议公告前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9] 临时提案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应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补充通知[11] 通知相关 - 公司应于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一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通知股东[12] - 股东会通知应包含会议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股权登记日确定后不得变更[12]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出现该情形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4] 董事选举 -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详细资料,除累积投票制外,每位候选人以单项提案提出[21] 投票时间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24] 表决计票 -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对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23] 股份表决权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规定的,超过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3] 委托行使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投资者保护机构可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23] 累积投票制 - 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或者股东单独或与关联方合并持有公司50%以上股权时,董事的选举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24] -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24] 会议主持 - 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的,由董事长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20] -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20] -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20] 主持人变更 -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20] 决议公告 - 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列明出席股东及代理人人数、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等信息[28] 会议记录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29] 方案实施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会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30] 回购决议 -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等目的回购普通股,股东会决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0] 决议撤销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或内容违法违规的决议[30][31] 规则生效 -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2024年1月18日原议事规则相应废止[33]
招商证券(600999)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