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 - 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范使用与管理[6] - 建立募集资金存放、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7] - 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集中管理,超募资金专户存放[10] 资金使用规则 - 资金到位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10] - 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通知保荐机构[10] - 按招股书所列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14]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或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14] 资金置换与用途变更 - 募集资金用于置换自筹资金等需董事会审议及保荐机构同意后披露[17]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17]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超募资金用于特定事项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7]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低于100万或低于承诺投资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年报披露[21]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低于500万或低于净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定期报告披露[21]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占净额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通过[21] 监督检查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6]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现场核查一次募集资金情况[27] 资金使用安排 -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18] - 以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9] 报告披露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6] - 年度审计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募集资金鉴证报告并与年报一并披露[27] - 保荐机构对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与年报一并披露[27] 制度相关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0] - 制度与规定冲突或有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30]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30] 信息披露要求 - 披露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情况(如适用)[31] - 披露超募资金使用情况(如适用)[31] - 披露募集资金投向变更情况(如适用)[31] - 披露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适用)[31] - 给出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结论性意见[31] - 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31]
重庆钢铁股份(01053)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