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明珠(600637) - 东方明珠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担保管理规定 - 公司对外担保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无人可签担保文件[2] - 公司可为特定条件单位担保,不符条件但风险小,经董事会2/3以上成员同意或股东会通过也可担保[6] - 董事会审议担保需全体董事过半数且出席会议2/3以上董事同意[10] 担保审批额度 - 单笔担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股东会审批[10]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担保须股东会审批[10]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担保须股东会审批[10] - 按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超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股东会审批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10][11] 特殊担保审批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须股东会审批[10]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须股东会审批,相关股东不得参与表决,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10][11] 担保业务流程 - 财务中心负责对外担保资信调查、手续办理及后续监督[14] - 董事会每年核查上市公司全部担保行为并披露结果[15] 担保风险应对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15个交易日未还款,公司应及时披露[20] - 公司为他人担保出现特定情况,经办部门应准备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并报董事会[16] -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向债务人追偿并报董事会[17] - 公司发现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应控制风险[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