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委员会构成 - 由三名董事组成,含两名独立董事,至少一名为专业会计人士,任期三年[4] - 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4] - 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4] 审计委员会会议 -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决议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4][15] - 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由董事会秘书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16] 审计委员会职责 - 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重大事件实施情况和大额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一次检查[12] -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等五项事项需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8] - 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报审计时间安排[18] - 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间提交年报审计报告,并记录督促情况[18] - 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表决并提交董事会审核,还应提交审计总结报告和续聘或改聘决议[19] 会计师事务所聘任 - 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确需改聘需经多流程决议并披露相关意见[20] - 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需对其工作和质量评价,否定性意见应改聘[27] - 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需沟通评价并经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审议[28] 其他规定 - 年报相关工作沟通等情况需书面记录,股东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报告上海证监局[29] - 委员年报编制期间应履行保密义务,防止违法违规行为[30] - 审计和财务部门负责联系协调审计委员会与各方沟通[21] - 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人员构成、背景、经历、变动及年度履职情况[23] - 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抵触时按国家法律和公司章程执行[26] - 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自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26]
东方明珠(600637) - 东方明珠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