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明珠(600637) - 东方明珠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修订)
东方明珠东方明珠(SH:600637)2025-12-22 19:46

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6] - 特定情形下公司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6]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公司需召开临时股东会[6] 股东会审议事项 - 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11] - 审议交易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11] - 审议单笔或累计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1%的对外捐赠或对民办非企出资事项[11] - 审议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11] - 审议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11] - 审议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11] - 审议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11] - 审议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12] 临时提案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17] - 召集人应在收到临时提案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并公告内容[17] 通知与登记 - 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通知各股东[18]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不得变更[21] 投票相关 - 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会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结束当日下午3:00[24]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2]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32] - 股东买入超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买入后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33] - 董事会、独立董事等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相关方或机构可征集股东投票权[33] - 股东会选举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34][35] - 股东会对所有提案逐项表决,同一事项不同提案按时间顺序表决[35] -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修改提案,变更视为新提案[36] -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重复表决以第一次结果为准[37] 其他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29] - 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撤销程序或方式违法违规或内容违反章程的决议[29] - 要求发言的股东须填《股东发言登记表》经审核后安排发言[30]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37] -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悖时按法规执行[3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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