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明珠(600637) - 东方明珠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5年12月修订)
东方明珠东方明珠(SH:600637)2025-12-22 19:46

关联方定义 -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是公司关联自然人[5] -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公司关联法人[5] 交易审核权限 - 董事会有权授权总裁办公会审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交易30万元以下的交易[10] - 总裁办公会可审核与关联法人拟发生交易300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交易[10] 交易决策程序 - 重大关联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15]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交易300万元以上且占比0.5%以上但未达股东会审议标准,由董事会审议[15]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应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15] 审议表决规则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三人则提交股东会[17]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18] 披露要求 - 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时,需在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前合理预计当年度总金额[12] - 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应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13] - 与关联人交易金额达到一定情形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21] 其他规定 - 关联交易应遵循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的原则[2] -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履行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职责[9] - 审计委员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管理[9] - 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关联交易事项责任人[10] - 与关联人日常关联交易按证券交易所规定披露和审议,溢价购买关联人资产严格执行规定[22] - 与关联人部分交易可免于按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22] - 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出资额达重大关联交易标准,全现金出资且按比例确定股权可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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