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邦医药(301520)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万邦医药万邦医药(SZ:301520)2025-12-25 19:47

股份买卖披露与报告 - 董事会秘书每季度检查董高买卖公司股票披露情况[6] - 董高买卖股份前通知董秘,变动后2个交易日报告并公告[7] - 董高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转让股份,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8][9] -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未实施完毕,2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10] 股份转让限制 - 公司股票上市1年内,董高所持股份不得转让[12] - 董高离职后半年内,所持股份不得转让[12] - 定期报告公告前15日内,董高不得买卖公司股票[13] - 董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总数25%,不超1000股可一次全转让[16] 股份锁定规则 - 上市已满一年,董高年内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计算基数;未满一年则新增股份按100%自动锁定[16] 股份增持规则 - 拥有权益股份达或超公司已发行股份30%但未达50%,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19] - 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自公告披露之日起不超6个月[19] - 增持主体实施期限过半时,通知公司披露增持进展公告[20] - 特定情形增持股份比例达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等情况,需聘请律师发表核查意见并披露增持结果公告[21] - 特定情形下通过集中竞价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应披露增持进展公告,公告前不得再增持[22] 其他规定 - 董高应在特定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个人及其近亲属身份信息[6] - 董高违规短线交易,董事会应收回所得收益并披露相关内容[14] - 持股5%以上股东和董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14] - 公司发布定期报告时,增持计划未实施完毕或期限未届满,应在报告中披露实施情况[23] - 在公司发布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增持主体不得减持公司股份[24] - 公司及董高应保证申报信息真实准确等,违反制度及法规将担责[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