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报告 - 年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且年度股东会前至少21天编制完成并披露[13] - 半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13] - 季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第3、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且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报[13] - 定期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董事会应作专项说明[18] - 定期报告内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财务信息经审计委员会审核[18] - 董事和高管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有异议应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20] 临时报告 - 公司需披露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重大和日常交易等[22] - 重大交易含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十二种类型[23] - 日常交易是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六种交易[24] - 关联交易按相关法规和内部制度界定、披露,连续12个月内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达标准需披露[24][25] - 其他重大事项中计提大额资产减值等对当期损益影响占比超10%且超100万元需披露[25] -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需披露[25] 重大风险披露 - 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等情况超过总资产30%需披露重大风险[27] - 单笔担保金额超上一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股东净资产5%或超20亿元需及时公告[29] - 公司放弃债权或财产超上年末净资产10%需报送临时报告并公告[30] - 公司发生超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需报送临时报告并公告[30] - 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换面值总额少于3000万元需报送临时报告并公告[30]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等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披露[28] - 公司实际控制人等涉及权益变动等重大事件应通报并发布提示性公告[32][33] 其他信息披露规定 - 证券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应于次一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34] - 股东会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说明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35] - 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负有信息披露职责[40] - 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财务信息事前审核需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40] 信息披露流程及责任人 -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管理首要责任人[46] - 信息披露经信息提供者起草核对、管理部门审核等程序[37] - 定期报告由行长等高级管理人员组织编制,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牵头[40] - 临时报告获信息后由董事会秘书或管理部门组织披露[41] - 董事长、行长、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行长、财务负责人对财务报告披露承担主要责任[54] 信息管理及保密 - 发现已披露信息有误等需及时发布更正等公告[44] - 涉及商业秘密符合条件可暂缓或豁免披露,涉及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44] - 各分行等应按孰严原则制定信息披露制度[48] - 总行财务管理部门建立与控股股东及持股5%以上股东的财务信息沟通制度[50] - 董事等股价敏感信息知情人员在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责任[64] 信息披露监督及追责 - 董事会定期对信息披露办法实施情况自查,全体成员对信息披露内容真实性等承担法律责任[55] -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高管履行信息披露职责行为进行监督[56] - 高级管理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等情况并保证真实性等[57] -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指定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工作[57] - 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向持股5%以上股东通报信息披露制度内容[58] - 公司内部人员失职致信息披露差错可追责,外部单位或人员违规依法报告监管机构[69] 其他规定 - 公司定期业绩公告期间有四次信息披露缄默期[68] -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虚假记载等情形[68] -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公告实行电子及实物存档管理[71] - 公司“及时”指自起算日或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71] -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旧办法废止[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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