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 制度适用于持股5%以上的股东等人员和机构[6] 信息通报 - 董事会秘书应向实际控制人等通报信息披露制度内容[7] 联系机制 - 公司应与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建立有效联系[11] 信息披露范围 -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14] - 定期报告含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14] - 临时报告含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等[15] 重大事项披露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对变更公司名称等重大事项披露[16]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披露[16]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情况变化需披露[16] 交易披露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及时披露[21] - 交易标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及时披露[21]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及时披露[21]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及时披露[21]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1][22]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关联交易需及时披露[22]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及时披露[22]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需审计评估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2] 诉讼披露标准 - 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重大诉讼需及时披露[24] 披露时间要求 - 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应于两个工作日内报董事会办公室[12] - 重大事项披露工作董事会办公室须在事件发生两个工作日内组织公告[26] 保密责任 - 公司董事等内部信息知情人对未公开披露信息负有保密责任[31] - 信息披露过程中应控制知情者范围,不得泄漏内幕信息和进行内幕交易[31] 责任追究 - 有关人员失职致信息披露违规,应给予处分并可责令赔偿[33] - 各部门等应与业务中介机构约定保密义务,擅自披露信息公司可追究责任[33] - 多种情形下公司应追究责任人责任,如违反法律法规等[33] - 情节恶劣等情形公司应从重或加重处理责任人[34] -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等情形公司应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责任人[37] - 公司追究责任形式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37] - 公司董高、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事件可附带经济处罚[35] 制度实施 -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制度同日废止[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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