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审批 - 子公司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并披露[4]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经股东会审议[14] - 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14]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14] -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超5000万元须经股东会审议[16] -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及以后须经股东会审议[16]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16]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须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为关联人担保须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8] - 股东会审议为股东等关联人担保议案时,关联股东不参与表决,由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审议特定担保事项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8] 信息披露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应及时披露[16] - 被担保人出现破产等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公司应及时披露[16] 担保管理 - 控股股东等应提供反担保,不得强令公司违规担保,违规担保未解除前不得转让股份[19] - 担保合同由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订,签订人需持决议及委托书,不得越权或超授权数额签订[23] - 公司财务部管理担保合同,发现异常应报告董事会并公告[25] - 经办责任人关注被担保方情况,有风险及时报告财务部[25] 追偿与责任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十五个工作日未还款,公司应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28] -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未经审判或仲裁等不得先行承担保证责任[28] - 公司董事会视情况给予责任人相应处分,责任人违规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31] 制度生效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33]
采纳股份(301122)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