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4]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时应在两个月内召开[4]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16] - 独立董事经全体过半数同意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12] -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13] 股东会授权与审议 - 年度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3亿元且不超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7] - 股东会审议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7]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8] 通知与投票 - 年度股东会应在召开20日前通知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在召开15日前通知股东[21]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登记日确认后不得变更[22]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会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结束当日下午3:00[25] 决议与实施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30]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32] - 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具体方案[40] 提名与选举 -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额3%以上的股东提名[35] -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36] - 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民主推荐产生[36]
采纳股份(301122) - 股东会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