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概况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于2002年4月19日通过,历经8次修订,最近一次为2025年12月29日[2] - 制度适用人员和机构包括公司董事会等,持股5%以上股东也在列[5] 信息披露要求 - 公司及义务人应及时依法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信息,不得提前泄露[8] - 应在上市所在地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规定媒体发布信息[10] - 作为两地上市公司应遵循“两地同时披露”原则[11] 报告披露 - 应披露信息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13] - 定期报告含年度和中期报告,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需审计[15][16] - 应在会计年度结束3个月内披露年报,上半年结束2个月内披露中报[17] - 定期报告内容经董事会审议,财务信息经审计委员会审核[17] 重大事件披露 - 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业绩预告[19] - 任一股东所持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属重大事件[23] - 应在董事会就重大事件形成决议等时点及时披露[27] 责任划分 - 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事务[31] - 信息披露义务人支持工作,各部门及实体企业负责人是信息报告直接责任人[32]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32] 监督管理 - 审计委员会监督董事、高管履行信息披露职责行为[33] - 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信息披露事务,办理信息公布事宜[34] - 董事会定期对制度实施情况自查[34] 其他规定 - 持股5%以上股东等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32] -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需说明原因和其陈述意见[36] - 董事长等对财务会计报告披露负主要责任[37] - 董事会调查核实市场传闻[37] - 违反制度追究责任人责任[39] - 公司接受证券监管机构监督[40] - 实行内部审计制度监督财务信息[43] - 信息披露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46]
中船防务(600685) - 中船防务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