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防务(600685) - 中船防务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25年12月修订)
2025-12-29 19:47

募集资金协议 - 公司需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提前终止应自终止日起两周内签新协议[6][7] 资金支取通知 - 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需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7] 项目重新论证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1年,或超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50%,公司需重新论证[10] 资金置换实施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置换需在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12] 现金管理要求 - 现金管理产品需安全性高,期限不超12个月,且不得质押[12] 补充流动资金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4] 节余资金使用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低于100万或低于承诺投资额5%,可免特定程序,年报披露[16] - 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7] - 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可免特定程序,定期报告披露[17] 资金监管检查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3]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专项报告[23] - 年度审计时,公司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3]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一次公司募集资金情况[24]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4]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公司董事会在专项报告中披露核查和鉴证结论性意见[25] 数额标准 - 规定中数额及按百分数计算数额不一致时,以较低者为准[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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