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修订 - 制度经2002年4月19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历经八次修订,最近一次于2025年12月29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6] 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人员和机构包含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等[9] 定期报告披露要求 -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21] -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21] -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 - 定期报告内容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财务信息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21]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21] 业绩预告与数据披露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23]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或有传闻且证券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财务数据[23] -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作专项说明[23] 报告编制与提交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组织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事前审核财务信息[24] - 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通过审查表审批程序后向交易所提交披露[24][25] 临时报告相关 - 临时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决议公告等,重大事件含多项内容[27]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属重大事件[27] - 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等时点及时披露重大事件,特定情形提前披露[31] - 临时报告文稿由董事会秘书组织编制,通过审批程序后向交易所提交披露[33] 责任划分 - 公司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事务[35] -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支持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及实体企业负责人是信息报告直接责任人[36]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36] -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负主要责任[41] -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财务会计报告披露负主要责任[41] 信息告知与配合披露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股份或控制情况变化、业务变化等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30][39]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39]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报送关联人名单及说明[32] - 通过委托或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告知委托人情况并配合披露[33] 培训与监督 -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定期对相关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培训并通报相关内容给实际控制人等持股5%以上股东[46] -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监督[48] 制度生效与审核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50] - 信息披露需填写中船防务信息披露审查表,经多部门审核[54][55]
中船防务(00317) - 海外监管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