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电化(002125)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审计费用与质量管理 - 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5] - 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5]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需说明情况并报送国资委[6] 会计师事务所聘任 - 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8年,特殊情况不超10年[6]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等累计承担审计业务满5年,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6] 选聘程序与决策 - 过半数独立董事或1/3以上董事可提聘请议案[10] -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年提交履职及监督情况报告[10] - 选聘程序多部门参与,经多环节决策[10] 续聘与改聘情况 - 续聘时审计委员会评价,肯定提交审议,否定提请改聘[12] - 五种情形下应改聘,年报审计期间无特殊情况不改聘[13] - 事务所主动终止,审计委员会了解原因并报告,公司履行改聘程序[13] 决策流程与监督 - 聘任或改聘经审计委员会过半数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决定[14] - 董事会通过改聘议案发股东会通知,前任可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14] - 审计委员会监督检查选聘,结果涵盖在年度监督报告中[16] 违规处理与关注情况 - 发现选聘违规按不同情况处理责任人[16] - 情节严重,股东会决议不再选聘有特定行为的事务所[16] - 审计委员会对五种情况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17] 制度执行与实施 - 制度与国家规定抵触按国家规定执行,未事宜按相关规定和章程执行[19]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亦同[19] 文件资料保存 - 选聘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