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铃汽车(000550) -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修订)
2025-12-30 21:03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于1993年10月17日首次发行98,00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12月1日在深交所上市[7] - 公司注册资本现为863,214,000元[7] 股本结构 - 1993年11月23日成立并发行494,000,000股内资股,集团公司持股367,930,000股,占比74.5%[17] - 1994年4月派发25,214,000股股票股利,注册资本变为519,214,000元,集团公司持股353,240,000股,占比68.0%[18] - 1995年9月完成174,000,000股外资股发行,注册资本为693,214,000元,外资股占比25.1%[18] - 1998年11月12日完成170,000,000外资股发行,注册资本为863,214,000元,内资股占比60.15%,外资股占比39.85%[19] - 南昌市江铃投资有限公司持股3.54176亿股,持股比例41.03%[20] - 其他投资者持股1.65038亿股,持股比例19.12%[20] - 国外投资者持股3.44亿股,持股比例39.85%[20] 股份相关规定 - 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10%[20] - 公司收购股份后特定情形下合计持股不得超已发行股份总数10%[24] - 董事、高管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其所持同类股份总数25%[26] 股东权益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相关方诉讼[31][32] - 股东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有异议,可在决议作出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30]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临时提案[51] 股东会相关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43] - 董事人数不足规定人数或章程所定人数的3/4时,公司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43]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公司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43]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特定条件下提议或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48][49]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63] - 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董事会工作报告等事项[65] - 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公司增减注册资本等事项,涉及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68] 董事会相关 - 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包括独立董事四人,职工代表董事一人[87] -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四分之三以上选举产生和罢免[87]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91] -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四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91] - 董事会会议应有四分之三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92] -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92] - 董事会可决定超5000万元人民币资本机器或设备的购买、销售、转让或租赁[93] 独立董事相关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为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担任独立董事[103] -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担任独立董事[103] -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105] - 独立董事应具备五年以上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工作经验[105] 审计委员会相关 -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6名,其中独立董事4名[111]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112] 财务与分红相关 -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131] -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131]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131] -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50%以上可不再提取[131] - 公司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136] -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留存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137] 其他 -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聘期一年,可续聘[141] - 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需提前30天通知[145]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净资产10%,可不需股东会决议[152] - 公司合并、分立、减资,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在指定媒体或系统公告[153][154][155] -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30日内,未接到通知自公告45日内,可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153][154][155] - 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应在10日内公示[162] - 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164] - 董事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清算[166] - 清算组应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公告[167] - 债权人接到通知30日内、未接到通知自公告45日内申报债权[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