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虹公司(688347) - 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 一、本次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向上海华虹(集 团)有限公司、上海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 二期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国投先导集成电路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 4 名 上海华力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力微"或"标的公司")股东购买其持有的华 力微 97.4988%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为本次交易之目的,公司聘请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洲评估") 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东洲评估出具了《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所涉及的上海华力微电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根据《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客观公正的原则,我们认真审阅 了有关资料,现就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 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公允性,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东洲评估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东洲评估及经办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