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洲管道(002443)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金洲管道金洲管道(SZ:002443)2025-12-31 23:02

募集资金管理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7]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7]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等情形,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7] 专户开设与资金存放 - 公司应至迟在募集资金到位1个月内开设专户,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5][7] 募投项目管理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11]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2] - 公司董事会应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鉴证[11] 资金使用规则 - 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或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10] - 公司控股股东等关联人不得占用募集资金,否则应及时归还并披露相关情况[10]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原则上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4] -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需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且不得质押的产品[15][16]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十二个月,仅限主营业务相关生产经营活动[16] - 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募集资金到账超一年、不影响其他项目实施并履行审批和披露义务[19][20] 节余与超募资金使用 - 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规定程序使用;达到或超10%,需股东会审议通过;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4] - 公司应至迟于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具体使用计划[18] - 超募资金使用先后顺序为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进行现金管理[21] 监督检查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25]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5] 用途变更与制度规定 -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有多种情形,使用超募资金等超审议额度、期限或用途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用途[22] - 制度中“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高于”“低于”不含本数[27] - 制度未尽事宜依相关法律、规则及章程等规定执行[27] - 制度与相关规定不一致时,以相关法律、规则或章程规定为准[27]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7] - 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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