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制药(000756) - 董事会下属提名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1 第一条:本公司须成立董事会下属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职权范围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公司法、(中国)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该等职权范围中,"董事"指本公司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层"指总经理及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根据总经理推荐而委任的其他高级管理层。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人数须包括四至六名本公司董事,其中一名为不同性别的董事、最少一半成员应 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成员须由董事长或多于一半之独立非执行董事或不少于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且须由董事会选举。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主席须为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负责提供提名委员会的领导工作,并须由本公司 董事会委任。 (1)召开及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2)审阅及签署提名委员会重要文件; (3)审阅提名委员会决议案的执行情况; (4)代表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及 (5)执行提名委员会主席应尽的其他职务。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