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生制药(002393) -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办法(2026年1月修订)
关联方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5]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是关联自然人[7] 关联交易审议 - 总额高于3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资金往来,独立董事需发表意见[11] - 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上,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4] - 交易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且占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需获股东会批准[14] 董事会权限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交易总额300 - 3000万元(且符合相应净资产占比)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决定(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21] 日常关联交易 - 首次发生按协议金额提交审议,无金额提交股东会[24] - 已执行协议条款无重大变化定期披露,有变化按金额提交审议,无金额提交股东会[18] - 可预计年度总金额提交审议披露,超预计重新提交[18] - 协议期限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及披露义务[19] 豁免与审计 - 因公开招标等可向深交所申请豁免,四种关联交易可免予履行义务[19][20] - 审计与合规部至少每季度对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审计并汇报[22] 办法生效 - 本办法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