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制度原则 - 担保业务遵循合规审慎、权责对等、量力而行、风险可控原则[6] 担保管理部门职责 - 总会计师审议担保事项,协调处理担保风险[11] - 财务归口管理部门统筹担保资源,跟踪报告担保业务情况[11] - 审计法务归口管理部门加强合规内控,审核法律文件[11] 担保评估与审批 - 公司和成员公司应对担保事项相关方进行全面评估和动态管理[15] - 公司提供担保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重大担保需先经董事会审议[17]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总资产30%等情况属重大担保[17] - 股东会审议特定担保事项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8] - 董事会就担保事项决议需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且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20] 担保规模限制 - 各公司总融资担保规模不得超过公司合并净资产的40%[25] - 单户子企业融资担保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25] 担保清理与限制 - 对因划出公司或股权处置等形成的无股权关系担保等要在两年内清理完毕[26] - 不得对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企业提供融资担保[27] 担保业务管理 - 各公司需将年度融资担保计划纳入预算管理体系[25] - 各公司应将融资担保业务纳入内控体系并按月盘点报送情况[28] - 担保合同履行期间由财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控并按季评估风险[23] 担保追偿与责任 - 公司决定采取法律途径维护权益,由审计法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追偿[31] - 各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未经董事会决定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31] - 债权人放弃或怠于主张物的担保时,未经董事会决定不得擅自履行担保责任[31] -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各公司应参加破产财产分配并预先行使追偿权[31] -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且按份额担责,各公司应拒绝承担超出份额外的保证责任[31] - 各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追偿并及时披露追偿情况[31] 制度实施与解释 -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33]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33]
中广核技(000881) - 公司担保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