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和新材(920792) -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京师律证字( 2026)第 928503-2 号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律师根据知悉的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勒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判断,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京师律证字(2026)第928503-2号 致: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洪乔、方万、于浩出席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的合法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