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铜业(000737) - 北方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北方铜业北方铜业(SZ:000737)2026-01-19 18:31

募集资金存放 - 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超募资金也应专户管理[7] 募集资金使用 - 公司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或提供财务资助[5][13]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由使用部门申请,财务审核,报总监或总经理批准后支付[13]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原则上应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7]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符合多项条件,单次不超十二个月[21]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按先后顺序使用[23]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股东会审议[27]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地点变更无需股东会审议[27]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规定程序使用,达或超10%需股东会审议[30]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30] 监督与报告 - 公司财务部门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内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32] - 审计委员会有权监督募集资金使用,发现问题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32] - 公司需半年度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年度鉴证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34]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计划有差异需解释原因,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需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信息[34]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异常应及时现场核查并向深交所报告,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一次,年度结束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35]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分析会计师事务所鉴证结论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37] 其他规定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公司及商业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8]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14] - 公司应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7] -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对投资项目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5] -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等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应要求归还并披露相关情况,董事会追究法律责任[14] - 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置换前需对外公告[18] - 现金管理产品需为安全性高、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不可质押的产品[19]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39] - 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自股东会批准生效,原制度废止[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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