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20%时,公司及商业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7]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7]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信息[12] 资金使用期限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12个月[13]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14] 协议签订与终止 - 公司应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7] - 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公司应自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签订新三方协议并公告[8] 资金存放与使用原则 - 公司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决议批准的专项账户,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专户[6] - 募集资金应按发行申请文件承诺的投资计划使用,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10] 超募资金使用顺序 - 超募资金使用顺序为补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缺口、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进行现金管理[17] 项目重新论证情形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等情形需重新论证[17] 资金置换与节余处理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应在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20]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规定程序使用,达10%及以上需股东会审议[22]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22] 资金检查与核查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检查1次[26]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27]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现场核查1次[28] 违规责任与办法施行 - 违反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公司损失,责任人应受处分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9] -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34] 办法修订情况 - 2008年2月1日年度股东大会通过本办法[1] - 2011年2月21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进行第1次修订[2] - 2012年7月19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进行第2次修订[3] - 2015年11月30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进行第3次修订[4] - 2020年3月6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进行第4次修订[5] - 2020年9月27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进行第5次修订[6] - 2023年11月23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进行第6次修订[7] - 2025年9月26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进行第7次修订[8] - 2026年1月19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进行第8次修订[9]
久其软件(002279) -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与使用管理办法(2026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