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审议规则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6]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后提供的担保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6]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后提供的担保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6] - 被担保对象资产负债率超 70%的担保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6] - 最近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需经股东会审议且取得出席股东会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6] 担保额度调剂 - 公司向合营或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度调剂,累计调剂总额不得超预计担保总额度的 50%[8] - 获调剂方单笔调剂金额不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8] 担保流程 - 被担保人应至少提前 30 日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11] -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展期并继续由其提供担保,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10] 担保管理 -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订立书面合同,合同条款应明确无歧义[14] - 公司应持续关注被担保人财务及偿债能力,出现重大事项董事会应及时采取措施[14] - 财务部应保存对外担保相关文件资料[14] - 财务部应跟踪监督被担保人经营和财务情况,出现不利变化及时汇报[14] 担保处理 - 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履约,未履约应采取补救措施[15] - 被担保方不能履约,债权人主张债权时,公司应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15] -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公司应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15] 信息披露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15个工作日内未还款或出现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应及时披露[17] - 独立董事应在年报中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专项说明并发表意见[17] 制度情况 - 本制度于2010年8月2日通过,历经5次修订[20]
久其软件(002279)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6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