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百分之二十,需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10] 投资项目论证 - 募集资金到账后,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需重新论证[14]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百分之五十,需重新论证[15] 资金置换与管理 - 原则上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17]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8]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十二个月[19] 节余资金使用 - 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相应程序使用,达或超10%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低于500万元或1%可豁免程序[20] 资金用途与计划 - 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募集资金到账超一年等[20]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等,应在同批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21]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29] 资金检查与核查 -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情况[28]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30] 信息披露与义务 - 使用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应披露相关信息并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21] 用途改变界定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有多种情形界定及相应要求[25] 鉴证结论处理 - 募集资金存放等情况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人等应分析原因并提核查意见[32] 问题整改与追责 - 保荐人等发现公司、银行未履行协议或资金管理有重大问题,应督促整改并报告[32] - 相关责任人员未履职造成损失或影响,公司将追究责任[32] 制度相关说明 - 本制度“以上”等含本数,“超过”等不含本数[34] - 本制度受中国法律等约束,冲突时以其为准并及时调整[34] -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依相关规定执行[34]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5]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修订亦同[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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