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lisa Acquisition Corp(ALISU) - Prospectus(update)

融资情况 - 公司拟公开发售600万个单位,总金额6000万美元,每个单位售价10美元[7] - 承销商有45天选择权,可额外购买最多90万个单位以覆盖超额配售[9] - 公司发起人等将以252.5万美元购买25.25万个私人单位,若承销商行使超额配售权,还将按比例购买最多1.8万个私人单位[11] - 公开募股价格每单位10美元,承销折扣和佣金每单位0.2美元,公司所得收益每单位9.8美元,总收益5880万美元[15] - 承销商将获得17.5万股普通股作为额外补偿[15] 上市安排 - 公司已申请将单位在纳斯达克全球市场以“ALISU”为代码上市[12] - 公司预计在招股说明书日期后90天,单位中的普通股和权利开始分开交易,普通股份和权利预计在纳斯达克分别以“ALIS”和“ALISR”为代码上市[12] 业务合并 - 公司拟与亚洲企业进行初始业务合并,但不与通过可变利益实体(VIE)结构合并中国业务的实体进行合并[8] - 若无法在发售结束后18个月内完成初始业务合并,将以现金赎回100%的公众股份[10] - 首次业务合并目标企业的总公平市值至少为信托账户资产的80%[63] 财务数据 - 此次发行及私募单元销售所得款项中,6000万美元(若承销商全额行使超额配售权则为6900万美元)将存入美国信托账户,约192.5万美元(若行使超额配售权则为210.5万美元)用于支付发行费用,约60万美元作为营运资金[25] - 截至2025年6月30日,实际营运资金为 - 178,101美元,调整后为699,209美元[174] - 截至2025年6月30日,实际总资产为281,414美元,调整后为60,699,209美元[174] - 截至2025年6月30日,实际总负债为182,205美元,调整后为2,100,000美元[174] 风险因素 - 投资公司证券涉及高度风险,投资者不享有规则419空白支票发行通常给予投资者的保护[13] - PCAOB于2021年12月16日发布认定报告,无法对总部位于中国内地和中国香港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检查或调查[24] - 《外国公司问责法案》规定若PCAOB连续三年无法检查上市公司审计机构,其证券将被禁止在美交所交易,2022年修订案将时间缩短至两年[78,81,88] - 公司目前无中国内地子公司或业务,部分发起人有限合伙人是非美国人士,多数高管和董事位于中国或与中国有密切关系,这可能限制收购非中国目标公司的机会[25] - 若与中国内地目标公司完成业务合并,其中国内地子公司需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提取至少10%作为法定储备金,直至累计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25] - 中国政府对人民币兑换外币及货币汇出实施管制,可能影响公司向股东支付外币股息[25] - 公司若与中国目标公司完成业务合并,非居民企业投资者获得的股息需缴纳10%的中国税,转让证券所得收益也按10%征税[38] 公司治理 - 公司董事长Na Gai自2015年9月起担任深圳国兴资本有限公司执行总裁[43] - 公司首席执行官Hongfei Zhang自2012年起担任骑士桥投资集团管理合伙人等职[44] - 公司首席财务官Dr. Jing Lu有超20年金融服务行业经验[45] - 独立董事候选人Lawrence Leighton有近50年国际投资银行经验[46] - 独立董事候选人Wei Li有5年华尔街顶级金融机构工作经验[47] 市场环境 - 亚洲新兴市场和发展中经济体预计2025年扩张4.5%,高于全球整体增长的2.8%[55] - 2024年亚太地区IPO收益下降43%,私募股权通过IPO退出仅占总退出的31%,低于前五年平均的48%[56] 股份情况 - 2024年3月,赞助商以2.5万美元收购172.5万股创始人股份,2025年6月进行4比3正向拆分后变为230万股[68] - 2024年4月,公司向EBC发行10万股EBC创始人股份,2025年6月拆分后变为13.3333万股,随后又发行4.1667万股,总价454美元,共17.5万股[69] - 发行和私募配售完成后,单位数量为6,252,500,普通股数量为8,427,500,认股权数量为6,252,500[116] - 创始人股份和EBC创始人股份预计占发行和发行后股份的25%(不包括私人股份和EBC创始人股份)[118] - 初始股东在本次发行结束时将共同实益拥有公司25%的普通股(不包括私人股份和EBC创始人股份)[151] 监管要求 - 2022年8月26日PCAOB与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签署协议,向全面检查中国内地和香港会计师事务所迈出第一步[87] - 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颁布《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3月31日生效,若公司与中国内地目标企业合并,目标公司和/或合并后公司可能需履行相关程序[97] - 2006年发布并于2009年修订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要求,为中国公司海外上市而设立的离岸特殊目的公司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95] - 2021年7月6日发布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强调加强对非法证券活动和中国企业海外上市的监管[96] 其他 - 公司作为新兴成长公司,将遵守简化的上市公司报告要求[26] - 公司目前未向股东支付股息或分配款项,未来可能保留所有可用资金和收益用于业务发展,短期内可能不支付现金股息[25] - 若与中国目标公司完成业务合并,需满足相关政府注册和审批要求,方可通过中间控股公司向中国内地子公司提供贷款或进行资本注入[25] - 美国法院对公司或其中国籍董事、高管的判决在中国执行可能困难,因中国与美国无相关互惠条约[105] - 开曼群岛法院在特定条件下会承认美国法院的金钱判决,但对美国联邦证券法规定的民事责任判决的执行存在不确定性[106] - 若首次业务合并涉及美国公司,可能征收1%的联邦消费税[170] - 自2022年8月16日起,美国对某些回购(含赎回)股份征收1%联邦消费税,公司若与美国公司业务合并,可能被征税[189] - 2020年第四季度以来,特殊目的收购公司数量大幅增加,有吸引力的目标公司可能减少,竞争加剧[188] - 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市场变化,保费可能增加、条款可能变差,增加业务合并难度和成本[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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