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为世纪(688426) -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 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出具目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hena Road Mic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赵伯晓律师、周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