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13] - 中期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13] - 季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13] - 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披露时间[13] -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17] 信息披露情形 - 扣除特定收入后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且相关利润指标为负值需进行业绩预告[17]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公司需立即披露[23] -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董事会应作专项说明[19] -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应在后续半年度和三季度报告说明情况[28] -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出现六种情形之一需进行预告[17] -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应披露业绩快报[17] -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财务状况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或快报差异较大应披露修正公告[17] -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等应立即披露[25] - 公司董事、高管买卖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交易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29] 信息披露程序 -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需经制定计划等程序[33] - 公司涉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临时报告,需编制等程序[33] - 公司涉及重大事件且无需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临时报告,需报告等程序[35] - 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需报公司,由董秘判断后按程序披露[35] -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有误,按临时报告程序发布更正等公告[36] 信息披露管理 -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制度,组织管理办公室开展工作[38] - 董事、高管对信息披露真实性等负责,有证据证明尽责除外[38] - 董事长等对临时报告和财报披露负主要责任[38] - 各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应督促执行信息披露制度,确保重大信息及时通报[39]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变化应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1] -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等应提供信息配合披露[42] - 公司董事等应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系说明,执行关联交易审议和回避表决机制[42][43] - 通过委托或信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告知委托人情况[43] 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 - 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应豁免披露,涉及商业秘密符合条件可暂缓或豁免披露[46] - 公司拟披露定期或临时报告中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可采用特定方式豁免披露[46][48] - 公司暂缓披露临时报告应在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并说明相关情况[48]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董事会领导管理,秘书组织协调[63] -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需履行内部审批程序[64] -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报送暂缓或豁免披露登记材料[50] 其他 - 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相关人员等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53] - 信息披露文件、相关资料保管期限为10年[64] -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56][57] - 公司应加强与中小投资者沟通,设立咨询电话等渠道[57] - 公司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59] - 财务负责人是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负责人[60] - 内部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监督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60]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与外部审计沟通及监督核查等[60] - 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失职致违规,给予处分并可要求赔偿[62]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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