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委员会信息 - 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4月18日决议成立执行委员会,职权范围书于2026年2月13日修订[2][3] - 委员会成员应为公司执行董事,主席由董事会委任,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6][7] 会议规则 - 现场会议法定人数为三名成员,决议案须获过半数出席成员通过;书面决议案须经包含主席在内的半数以上成员签署[9] - 主席应每季度向董事会汇报委员会决议情况[15] 委员会权限 - 有权向任何雇员索取所需资料,可向外咨询专业意见[10] - 负责批准公司总部及各部门业绩合同制定与评价[12] 投资批准权限 - 开发销售型业务投资,可批准单笔权益对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2.5%的公开市场项目、低于50亿元的收并购/城市更新项目[12] - 经营性不动产收租型业务投资,可批准单笔权益对价低于20亿元的公开市场项目/收并购/城市更新项目[12] - 轻资产管理收费型业务投资(不含华润万象生活),可批准单笔权益对价低于5亿元的出资获取经营权项目/收并购项目等[12] 项目相关批准 - 批准公司城市更新项目一级工作关键事项[12] - 批准单项项目股权对价低于50亿元的资产证券化等退出项目回购或行使优先回购权[12] - 批准金额大于1000万元的持有类项目大型资本化改造[13] - 批准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持有物业重大租金减免[13] - 批准账面价值或评估值低于3亿元,或不低于3亿元且低于50亿元的单项股权资产处置项目[13] - 批准资产包交易金额低于50亿元的公募REITs、私募基金首次发行及扩募[13] - 批准单笔交易合同金额3亿元以上或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但交易金额低于50亿元的可供销售类大宗交易[13] 资金与融资批准 - 批准年度预算内单笔金额不低于30亿元的大额资金调用和使用[14] - 批准超预算的单笔金额不低于5亿元的资金调动和使用[14] - 批准公司在年度资产负债率管理目标内进行的债权融资活动[14] - 批准公司因客观情况需要且风险可控的两种融资担保情况[14]
华润置地(01109) - 执行委员会之职权范围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