鸥玛软件(301185) -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董事选举制度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股份比例高于30%及以上时,选举2名以上非独立董事或独立董事应采用累积投票制[2] -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4] -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4] 投票规则 - 每位股东累积表决票数为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6]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投票权分别为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或非独立董事人数[6] - 每位股东所投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拥有的最高限额,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7] 当选规则 - 当选董事得票数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未累积)的1/2[8] - 若获得超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权数1/2以上选票的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按得票数排序,多者当选[8] - 若已当选董事人数达《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人数2/3以上(含2/3),缺额由下次股东会提名并选举[9] - 若已当选董事人数低于《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人数2/3(不含2/3),应对缺额进行第二轮选举[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