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神华(601088) -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6-03-10 18:46

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1次或12个月内累计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10] 协议签订与管理 - 募集资金到账1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9] - 商业银行三次未配合,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10] - 协议提前终止,两周内签新协议并公告[10] 资金使用限制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14]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不超12个月[16] -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他用[9] - 除金融类企业外,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等[13] 资金操作流程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需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披露[15]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到期归还并公告[16] - 募集资金置换需在转入专项账户后6个月内实施,支付人员薪酬等自筹资金支付后6个月内可置换[18][20] 募投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投入未达计划50%等需重新论证[18]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低于100万或低于承诺投资额5%,年报披露使用情况[20]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或低于净额5%,定期报告披露使用情况[21] - 节余资金规模占净额10%以上,使用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1] 监督检查 -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30]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31]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一次募集资金情况[32]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项核查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32][33] 项目变更与违规处理 - 变更募投项目需公告原项目、新项目情况等[25]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未履行协议应督促整改并报告交易所[34] - 公司违反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34] 办法实施与解释 - 办法自董事会通过并发布之日起实行[36] - 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6] - 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冲突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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