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钢股份(600282) -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尚需公司股东会批准)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尚需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三名,人数应不少于董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中 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下设之审计与内控、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 在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公司审计与内控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 1 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下设之战略与 ESG 委员会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担任委员。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运作,更好地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 用,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