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明电子(301682) -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境内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并不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宏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宏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宏明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 发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 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 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