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菲曼(920183)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制度审议 - 2026年3月20日公司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募集资金管理制度》,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 募集资金存储 - 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多次融资分别设专户,使用完注销并公告[8] 三方监管协议 - 资金到位1个月内与保荐或顾问、银行签协议,2个交易日内披露内容[8] - 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披露[10] 资金支取通知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支取超3000万元或净额20%,通知保荐或顾问[9] 银行对账单 - 银行每月提供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或顾问[9] 募投项目处理 - 搁置超一年或投入未达计划50%,重新论证可行性[12][13] 闲置资金管理 - 可对闲置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有要求,审议后2个交易日披露[13][16] 账户管理 - 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2个交易日内披露[13] 补充流动资金 -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不超12个月[14] 节余资金处理 - 低于200万元且低于净额5%,豁免审议;超200万元或净额5%,董事会审议;高于500万元且高于净额10%,股东会审议[16] 资金置换 - 自筹资金投入募投项目,6个月内置换[17][18] 募投项目变更 - 变更募投项目,审议后2个交易日披露[22] 资金检查核查 - 内审部门半年检查一次,董事会半年核查进展,保荐机构每年现场核查一次[25][26] 独立董事鉴证 - 独立董事可聘请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公司配合并承担费用[27] 董事高管责任 - 确保资金安全,维护不被占用挪用,发生追回并处分责任人[27] 制度生效 - 制度由董事会制订,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由董事会解释[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