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号(688009) -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三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中国铁 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 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