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胜电子(600699) - 均胜电子H股股份激励计划规则
2026-03-30 19:22

公司控制权变更 - 团体持有的股票总和占公司股票总投票权的30%或以上导致公司所有权变更[3][4] - 个人或团体收购资产公允价格等于或超过公司收购前总资产公允市价总额的50%导致公司所有权变更[3][4] 信托基金 - 信托基金初始金额为港币100元[6] 计划生效 - 本计划生效前提条件是股东会作出决议批准通过本计划[8] 股票面值 - A股和H股每股面值均为人民币1.00元[3][5] 计划目标 - 计划目标是表彰合格参与者贡献、促进留任及吸引合适人才[12] 计划规则 - 计划规则有效期为10年,自采纳日起算,之后不再授予激励[13] 执行管理 - 股东会批准计划,董事会为执行管理机构[16] 激励股份来源 - 激励股份来源为受托人按董事会指示取得的现有H股股份[15] 信托基金构成 - 董事会可促使各方支付出资额购买H股,构成信托基金[17] 出资额处理 - 若购买H股出资额未用完,董事会30日内书面指示则退还,未收到指示则成剩余现金一部分[17] 购买H股指示 - 董事会指示受托人购买H股,指明最高资金额和价格范围[17] 未按指示购买通知 - 受托人10个营业日内未按指示购买H股需通知董事会[17] 激励授予 - 董事会可自行决定向合格参与者授予激励权益[18] - 公司与合格参与者签授予函,签署并支付购买价后激励权益视为授予,董事会5个工作日内通知受托人[18] - 合格参与者需在授予日期后5个工作日内签署授予函,否则激励权益视为未授予[19] 关连人士授予 - 激励授予关连人士须经独立非执行董事批准,否则授予无效,已付款项无息退还[19] 激励权益归属 - 激励权益归属前,选定参与者需在归属日前至少30个工作日与公司签署归属函[20] - 选定参与者若未在归属日前至少1个工作日签署归属函,激励权益自动丧失[20] - 受托人收到相关文件后,应在归属日或之后尽快转让激励权益,最迟不超归属日后10个工作日[20] - 若受托人未在归属日前或当日收到所需文件,激励权益失效,价款退还[20] 激励权益转让 - 归属日前激励权益不得转让,归属后可转让给选定参与者及其控制的载体[20] 激励失效 - 选定参与者被认定除外或不再合格,激励立即失效,价款退还[21] - 选定参与者死亡,已归属激励权益在2年内或信托期限内(以短者为准)转让给法定代表或继承人[21] - 选定参与者不再合格,已授予未归属激励没收失效,除非董事会另做处理[21] 表决权放弃 - 受托人应放弃信托持有的H股股份表决权[22] 现金收入处理 - 董事会可决定将激励权益现金收入用于支付信托基金费用,归属前参与者无权获相关收入[22] 未满足归属条件处理 - 未满足归属条件,激励权益失效,董事会应指示受托人退还购买款项[22] 参与者死亡处理 - 参与者死亡且未转让激励,激励将被没收[22] 授出限制 - 特定期间内董事会不得授出激励或指示购买股份,如知悉须披露消息后至公布后交易日等[22] 购买停止或暂停 - 董事会可书面指示受托人停止或暂停购买、接收H股股份[23] 收益退还 - 特定情况下董事会可要求参与者退还已归属激励权益收益,如欺诈等行为[23] 控制权变更处理 - 公司控制权变更,董事会可决定激励权益归属及时间[24] 资本结构变化调整 - 公司资本结构变化,董事会可作公平调整,调整需符合多项要求[24][25][26] 争议裁决 - 与计划有关的争议提交董事会裁决,裁决具最终约束力[29] 授出上限 - 董事会不得授出导致本计划项下已授出激励股份超过采纳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1%的激励[31] 计划终止 - 本计划于采纳日起10周年日或公司董事会决议确定的提前终止日期终止[35] - 本计划终止后不得再根据本计划授出激励[35] 剩余股票出售 - 受托人应在28个工作日(或受托人和董事会另行决定的更长期限)内出售信托基金中剩余的所有H股股票(选定参与者的任何待归属的激励股票除外)[34] 税款和费用 - 公司或附属公司有权预扣因授予激励权益产生的税款和社保缴款,选定参与者有义务支付[39] - 公司应承担设立和管理本计划的费用,但不承担合格参与者因出售、购买等H股股票应缴纳的费用[39] - 选定参与者因激励权益需支付的税款等由其自行负责并赔偿公司和受托人[39] 法律管辖 - 本计划受香港法律管辖,香港法院是解决争议的唯一地点[42] 文本效力 - 本计划以中英文拟定,不一致时以英文文本为准[42] 计划实施要求 - 本计划实施应遵守公司章程及适用法律法规[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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