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德利(605198) - 公司章程(2026年3月修订)
2026-03-31 19:30

公司上市与股份发行 - 2020年9月18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00,000股[6][31] - 首次公开发行H股股票前,向发起人发行普通股总数为113,880,000股,光彩事业国土绿化整理有限公司持股546,624,000股占48.00%[28] - 2003年4月发行38,000,000股H股,占当时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25.02%[28] 注册资本与股份变更 - 2003年12月股票面值由每股1元变更为每股0.1元[29] - 2004年7月增资后注册资本变更为169,730,000元,总股份增加为1,697,300,000股[29] - 2005年11月增资后注册资本变更为180,888,000元,总股份增加为1,808,880,000股[29] - 2007年5月增资后注册资本变更为193,888,000元,总股份增加为1,938,880,000股[29] - 2008年3月以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注册资本增值426,553,500元,总股份增加为4,265,536,000股[30] - 2012年6月减资后注册资本减至408,988,000元,总股份数减少为4,089,880,000股[30] - 公司股份总数为334,188,000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34,188,000元[32][33] 股份转让与限制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所收购股份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43]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47]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于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47] -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48] -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47] 股东权益与诉讼 -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收回收益的规定,董事会未执行的,股东可在30日后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48] -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股东有权请求法院认定无效;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56]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向法院提起诉讼[58] -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情况紧急的,股东有权以自己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58] -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就子公司相关损失问题提起诉讼[59] 担保与股东会审议 -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质押股份,应自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书面报告[67] - 股东会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71] -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73] -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73] - 公司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73] -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73]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73] 股东会相关规定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六个月内举行[74]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75] -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83]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召集股东持股比例在决议公告前不得低于10%[85]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90]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临时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91] - 召集人收到临时提案后2日内发出补充通知[91] - 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通知[92]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94]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97] - 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就过去一年工作作报告,独立董事应作述职报告且最迟在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112]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在股东会上对股东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说明[113]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20]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无表决权,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2]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违反规定,超比例部分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2] -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结果[122]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其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123] - 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138]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141] 董事会相关规定 -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三人[146] -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根据需要可设副董事长一至二人[146]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117] - 董事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151] - 兼任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职工代表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151] - 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且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建议股东会撤换[157] - 董事会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辞职有关情况[158] - 董事离任后两年内仍应遵守部分忠实义务[160] - 董事会决议中第(五)、(六)、(十一)项须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其余由全体董事的半数以上表决同意[168] - 董事会应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说明[169] - 董事长主持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执行[171] - 董事长不能履职时,副董事长代行职权,副董事长不能履职则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履职[171] -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确保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效率和保证科学决策[170]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需提前十四日通知全体董事,临时董事会应在合理时间通知[173] -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审计委员会可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董事长十日内召集主持[174] - 董事会会议需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除另有规定外需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177] - 董事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180] 独立董事相关规定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为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相关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183]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人员及其相关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183] - 担任独立董事需具备五年以上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工作经验[185] - 独立董事行使部分职权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86] - 部分事项需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86] 审计委员会相关规定 -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其中独立董事2名[191] - 审计委员会审核财务信息等事项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92]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开一次会,两名以上成员提议或召集人认为必要可开临时会议[193] -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193] -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需成员过半数通过[194] - 审计委员会决议表决一人一票并制作会议记录,成员需签名[195] -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制定[196] 专门委员会相关规定 - 公司董事会设战略等专门委员会,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工作规程由董事会制定[197] - 提名委员会拟定董事等选标准程序,就相关事项向董事会提建议,未采纳需记录理由并披露[198]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董事等考核标准和薪酬政策,就相关事项提建议,未采纳需记录理由并披露[19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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