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越集团控股(01841) - 有关该等租赁协议之须予披露交易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佈之內容概不負責, 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會就本公佈之全部或任何 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1 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公佈。董事會宣佈,於二零二六 年四月十七日,本集團(作為租戶)與恒商(作為業主)就租賃第三項物業訂立第三份 租賃協議。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841) 有關該等租賃協議之須予披露交易 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公佈。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本集團(作為租戶)與錦華及恒商(作為業主)就租賃該等物業訂立第一 份及第二份租賃協議。於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七日,本集團(作為租戶)與恒商(作為 業主)就租賃該等物業訂立第三份租賃協議。 根據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6號「租賃」,本集團將就根據該等租賃協議租用該等物 業於其綜合財務狀況表內確認使用權資產之價值。因此,就上市規則而言,該等租 賃協議項下之租賃交易將被視為本集團收購資產。 由於錦華及恒商各自受同一組股東控制,而第三份租賃協議乃於與同一業主訂立 第一份及第二份租賃協議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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