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桥起重(002523)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 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 或其他原因离职等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公司应当在两个 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生效。出现下 列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正式当选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