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原药业(000153) -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第四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 时,应当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2026年4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资金管理,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 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占用公司资金"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 销售、接受或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