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10] - 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应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11]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未配合查询调查,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11] - 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自终止日起2周内签订新协议并公告[12] 募投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公司首席执行官应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15]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5]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实施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16] 资金使用规则 -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置换自筹资金、现金管理等事项时,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16] - 公司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超募资金也应存于专户[10]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用于主营业务[15] -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18]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到期收回并公告后可再次开展[18] -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9]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低于100万或低于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21]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或低于净额5%,使用情况在定期报告披露;占净额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22] 监督检查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30]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30]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与年报一并披露[31]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31] - 公司需在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核查报告[32] - 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结论性意见[32] 其他 - 公司应配合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提供必要资料[32] - 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适用本办法[32] -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将受处罚[32] -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4] -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施行[34] - 本办法内部支持文件为《公司章程》,外部支持文件有《公司法》等[34] - 本办法不适用于公司通过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等股权类证券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35] - 本办法与相关规定不一致时以其他规定为准[35]
HTSC(06886) - 海外监管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