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Yiren Digital(YRD) - 2021 Q4 - Annual Report
YRDYiren Digital(YRD)2022-09-21 00:00

公司发展历程与业务重组 - 2015年12月18日公司美国存托股票在纽交所上市,首次公开募股净收益约6490万美元,同时私募出售200万股普通股给百度香港,净收益约900万美元[338] - 2016年10月公司成立宜人财富开展财富管理业务,截至年报日期,浦城信用评估等股东分别持有84.53%、6.19%、4.64%和4.64%股权[339] - 2019年7月公司与宜信完成业务重组,承接多项业务并整合财务报表,同年12月宜人普惠成全资子公司,惠民投资剥离[340] - 2020年5月公司通过宜人财富收购白俊达物流和武汉临沂商业咨询全部股份,旗下子公司开展保险经纪业务[342] - 2020年12月31日公司与宜信完成业务重组,处置在线消费贷款平台,宜信支付6700万元现金,此后宜人贷资金仅来自机构[343][350] - 2020年9月公司成立福建嘉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10月成立甄质优品(海南)科技贸易有限公司运营电子商务平台[441] - 2020年5月公司通过宜人财富收购百郡达和武汉林一全部流通股,旗下合翔保险经纪及其全资子公司和君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453] - 2020年5月公司通过宜人财富收购百郡达和武汉林翼全部股份,旗下合翔保险经纪及其全资子公司和君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合翔保险经纪开展线上保险经纪业务[462] - 2022年2月中国荣耀证券因新规停止业务,6月28日香港证监会批准其撤销证券及期货合约牌照申请[336][353] - 2022年2月公司停止担保贷款促成业务[389][390] 业务线运营数据 - 宜人财富平台连接约200家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提供超7000种金融产品[352] -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祥保险经纪在全国设立40家线下分支机构,提供超520种保险产品,服务约270万个人客户和30442家机构客户[353] - 公司财富管理业务收入主要来自产品提供商服务费和保险公司保险佣金费,还通过“宜人精选”销售非金融产品服务创收[354][355] - 公司通过两家全资子公司和两家合并可变利益实体开展在线消费金融市场业务,宜人普惠运营网站,宜人财富运营财富管理网站和应用[344] -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服务约610万借款人,2019 - 2021年分别促成贷款391.03亿元、116.515亿元和231.952亿元(36.398亿美元)[356] -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宜人财富平台除保险产品外,客户总资产为183.73亿元(28.831亿美元),每位投资者平均客户资产为285,175.5元(44,750.3美元)[363][369] - 2021年,409,281名个人投资者通过宜人财富共投资216亿元(34亿美元)[365] -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历史投资者中男性占50.8%,女性占49.2%,59.4%年龄在40岁及以下[365] - 2021年,79.9%的累计投资者在平台上进行了多次投资[367] - 截至2021年12月31日,约27.9%的平台投资者持有至少两种资产类别[369] - 2021年,公司提供超6500种公募基金产品和超500种保险产品,来自约200家产品供应商[370] -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和信保险经纪服务218,042名零售客户和30,442名企业客户[374] - 2021年,公司通过平台为1,297,046名借款人促成贷款,贷款发放总额为231.952亿元(36.398亿美元)[380] - 2019 - 2021年线上渠道借款人数分别为254,830、411,290、1,217,938,线下分别为287,125、114,030、79,108,总数分别为541,955、525,320、1,297,046[382] - 2019 - 2021年贷款总额分别为39,103,048元、11,651,463千元、3,639,836美元,线上贷款占比分别为47.6%、31.6%、70.7%,线下分别为52.4%、68.4%、29.3%[384] - 2019 - 2021各季度新增借款人数和总借款人数有不同变化,如2021年第四季度新增363,210人,总人数达618,131人[385] - 截至2021年12月31日,23.8%的累计借款人在平台借款超一次[385] - 2021年平台促成的贷款100.0%由机构提供资金[387] -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小额循环贷款占2021年贷款促成总额的53.4%[389] 财务数据关键指标变化 - 公司总净收入从2019年的86.168亿元降至2020年的39.62亿元,2021年增至44.779亿元(7.027亿美元);净收入从2019年的11.556亿元降至2020年净亏损6.927亿元,2021年增至10.33亿元(1.621亿美元)[360] 业务运营与管理 - 贷款申请到资金发放时间从30分钟 - 24小时缩短至5分钟 - 2小时[392] - 公司使用专有信用评分模型评估借款人信用,有升级的风险网格划分信用段[390] - 公司允许初始未达借款标准的潜在借款人在六个月后重新申请贷款,若能证明影响评分的标准有可验证的改善[405] - 公司信用评估模块根据特定产品和借款人特征建立不同评分模型,评估借款人信用状况[403] - 公司技术平台具有高度自动化、移动应用、AI驱动系统和数据驱动服务等特点[410][411] - 公司计划开发更多多元化信贷产品,增强风险定价能力,引入基于宏观经济因素和监管要求的市场化贷款定价[415] - 公司继续与持牌金融机构合作,提供更多优质多元化投资产品,专注保险产品创新和定制[416] - 公司催收流程根据逾期严重程度分为不同阶段,逾期15天开始催收[400] - 公司独立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贷款绩效分析、信用模型验证等活动,信用评估团队分析贷款申请[408] - 公司持续监控模型运营和绩效,确保其稳定性和有效性,必要时进行调整[407] - 公司为业务运营的关键设备和财产投保,为员工提供社保,但未投保业务中断、第三方责任等保险[423] - 公司业务存在季节性,中国国家节假日期间信贷科技平台交易价值通常较低,2018年前因快速增长季节性影响较温和,未来可能加剧[424] 法律法规与监管政策 - 《外商投资法》于2019年3月15日通过,2020年1月1日生效,取代三部现行外商投资法,外资企业设立形式等受《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等约束,此前设立的外资企业可在实施后五年内保留原组织形式[426] - 外国投资者在华投资活动受《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21年负面清单》《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等文件约束,公司中国子公司业务属“鼓励”或“允许”类,增值电信服务部分属“限制”类[428][429] -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禁止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增值电信服务业务中持股超过50%,但《2021年负面清单》和工信部相关通知允许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业务(电子商务业务)外资持股超50%[429] -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需省级政府批准,资金来源受限,对单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利率下限为央行公布基准利率的0.9倍[432] - 2020年11月2日发布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需获银保监会批准[434] - 2021年12月31日发布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地方金融组织相关变更需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违规将受处罚[435] - 融资担保公司设立或开展业务需获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将受处罚,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担保责任余额比例分别不超过10%和15%[437][438] - 全国性保险经纪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省级保险经纪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若缴纳保证金,按注册资本的5%缴纳[443] - 保险经纪公司购买的职业责任保险每次事故最高赔偿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一年累计最高赔偿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不低于上一年主营业务收入[443] - 外国投资者持有保险经纪公司超过25%股份,此前需满足在WTO成员境内从事保险经纪业务超30年、上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亿美元,2021年12月3日该要求被废止[448] - 2022年2月1日起,申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全国性保险经纪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区域性保险经纪公司为2000万元人民币[450] - 保险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需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10年金融行业经验,从事金融行业超3年或经济行业超5年[452] - 2021年2月1日起实施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规定,非合格保险机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454] -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要求保险机构在2022年2月1日前分阶段实现完全合规,需在生效日起3个月内完成内部协议、营销活动等问题整改,6个月内完成业务和运营其他问题整改,12个月内完成自营平台网络安全保护认证[458] -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融资租赁企业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10倍,《金融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及其他租赁资产占比不低于总资产60%,固定收益证券投资业务不超过净资产20%[464] - 《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建立非现场监管信息报告系统,重大事项需在5天内向当地监管机构报告[465] - 增值电信服务运营商需从工信部或省级部门获取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需ICP许可证,数据处理和交易处理服务提供商需EDI许可证,ICP许可证有效期5年,可在到期前90天内续期[467][468] -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将于2022年8月1日生效,禁止应用提供商虚假宣传、捆绑下载等行为[469] - 2014年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实施《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对在线交易或服务运营商及平台提供商提出要求[471] - 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实施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强调经营者不得虚假宣传或虚构交易[471] - 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交易管理办法》规定,通过网络社交平台或网络直播平台进行销售或提供服务的在线业务经营者,需同时遵守《电子商务法》和该办法[474] - 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数据安全法》要求数据处理合法合规,引入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对重要数据处理者提出要求,规定国家安全审查程序和数据出口限制[481] - 2021年7月6日发布的《关于严格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意见》提出完善数据安全、跨境数据传输和机密信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482] - 2022年2月起施行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规定,拥有超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在线平台运营商境外上市前需申请网络安全审查[483] - 2021年11月14日发布的《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处理超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境外上市等活动需申请网络安全审查,境外上市公司需进行年度数据安全评估[485] - 2021年7月30日发布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明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定义,禁止非法活动,要求运营者建立保护和问责制度[486] - 2021年7月12日发布的《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禁止滥用漏洞危害网络安全,要求相关方建立接收渠道并保留日志至少6个月,禁止向境外提供未披露漏洞[487] - 2022年9月1日起施行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规定,重要数据出境等四种情形下,数据处理者需申请数据安全评估和出境审批[488] - 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个人信息处理目的明确合理、收集范围最小化,处理者需保障信息安全,违规将受处罚[489] - 国家保密局规定可封锁泄露国家机密或违规网站,有特定服务的互联网公司需申请批准[490] 知识产权与商标 - 公司有405个注册商标,并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注册554个商标,还从宜信获得某些商标的全球免版税许可[420] - 公司有109个商标申请,均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待审[497] 税收政策 - 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499] - 中国企业向香港企业支付股息,若香港企业直接持有中国企业至少25%股权,预提所得税税率从10%降至5%[499] - 香港居民企业享受降低预提所得税需满足直接拥有规定比例股权和表决权,且在收到股息前12个月持续拥有[499] - 2015年11月1日起,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无需税务机关事前审批[499] - 2020年1月1日起,新规定非居民企业和扣缴义务人通过“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留存资料备查”享受协定待遇[499] - 公司香港子公司满足条件可享受5%股息预提所得税税率[499] - 税务机关若认为交易以享受优惠税收待遇为主要目的,可调整优惠预提所得税[499] - 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需考虑申请人是否在12个月内将超50%收入支付给第三国或地区居民等因素[499] - 申请人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需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文件[499] 海外发行与上市规定 - 国内企业海外发行和上市需向中国证监会备案,若最近财年国内企业营业收入、毛利、总资产或净资产超发行人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相关项目50%,且高管多为中国公民或常住中国、主要业务在中国,则视为间接海外发行和上市[502] - 违反《国务院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的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相关国内公司可能被警告或处以100 - 1000万元人民币罚款,情节严重可责令停业等;企业控股股东等可能被警告或处以50 - 500万元人民币罚款[502] - 国内企业海外发行和上市的备案时间要求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在向拟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