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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鑫集成(002506) - 2016 Q1 - 季度财报
协鑫集成协鑫集成(SZ:002506)2016-04-26 00:00

收入和利润 - 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67.33%至2,909,585,494.15元[9]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增长43.87%至101,985,303.96元[9] - 营业利润同比增长108.68%[29] - 净利润同比增长42.07%[33] 成本和费用 - 营业成本同比增长156.01%[25] - 营业税金及附加同比增长459.97%[26] - 销售费用同比增长116.00%[26] - 管理费用同比增长512.25%[26] - 财务费用同比增长48127.33%[27] 现金流量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下降37,112.32%至-1,753,425,464.53元[9] -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增长37112.32%[34] - 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增长9069.01%[35] - 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增长322.44%[36] -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同比减少1054.17%[36] - 货币资金较期初减少37.64%[18] 资产和负债项目 - 应收账款较期初增加34.48%[18] - 其他应收款较期初大幅增加417.79%[19] - 预收款项较期初增加51.27%[20] - 长期借款较期初增加92.59%[23] - 总资产较上年度末增长6.48%至15,744,672,664.58元[9] 业绩承诺和补偿 - 江苏东昇2015年业绩承诺为扣非净利润不低于1.26亿元[42] - 江苏东昇2016年业绩承诺为扣非净利润不低于1.46亿元[42] - 江苏东昇2017年业绩承诺为扣非净利润不低于1.53亿元[42] - 业绩补偿期间涵盖2015至2017三个会计年度[41] - 江苏协鑫承诺2015年及2016年实现的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6亿元和8亿元[48] 关联交易承诺 - 江苏协鑫等承诺规范关联交易并履行披露程序[42] - 关联交易将采用公开招标或市场定价方式[42] - 承诺避免以不公允价格进行关联交易[42] - 违反关联交易承诺将承担赔偿责任[42] 同业竞争承诺 - 江苏协鑫和上海其印承诺避免与协鑫集成及其子公司从事任何直接或间接竞争的生产经营业务或活动[43] - 实际控制人朱共山及朱钰峰承诺本人及近亲属不从事与协鑫集成相同或类似的业务[44] - 承诺方保证不投资从事与协鑫集成生产和销售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组件相同或相近的业务[43] - 若出现同业竞争情况承诺方将采取减持或优先转让资产等措施解决[43] - 承诺方保证不通过合资合作联营等方式间接从事与协鑫集成构成竞争的业务[43] - 实际控制人承诺若获得与协鑫集成存在竞争的商业机会将立即通知并让渡给公司[44] 信息真实性承诺 - 江苏协鑫和上海其印承诺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44] - 若提供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给协鑫集成或投资者造成损失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4] - 承诺方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否则承担赔偿责任[45] 股份锁定和转让限制 - 交易对方及配套融资方认购股份限售期为36个月[41] - 若股价连续20日低于发行价则限售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41] - 承诺方在调查结论明确前暂停转让协鑫集成股份并申请锁定[45] - 配套融资方因信息披露违规被立案时暂停转让股份[45] 公司独立性和治理 - 人员独立承诺确保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协鑫集成工作[46] - 财务独立承诺包括独立核算体系及银行账户[46] - 机构独立承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且办公场所分开[46] - 资产独立承诺保证资产处于公司控制之下[46] - 江苏协鑫能源等2015年6月2日出具独立性承诺[46] - 承诺方违反承诺造成损失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6] - 江苏协鑫能源等承诺方2015年6月19日出具资产所有权承诺[45] 财务出资替代 - 上海其印承诺以22.264万元人民币等额货币出资替代两处无证房屋的实物出资[47] 业绩指引 - 公司2016年上半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变动幅度为0%至40%[50] - 公司2016年上半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区间为18,790.71万元至26,306.99万元[50] - 公司2015年上半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8,790.71万元[50] - 公司2016年1-6月经营业绩预计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49] 承诺有效期 - 承诺函自2015年12月29日起出具相关承诺长期有效[44] 公司治理和合规 -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51] -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52] -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