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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普(300248) - 2017 Q1 - 季度财报
新开普新开普(SZ:300248)2017-04-22 00:00

收入和利润(同比环比) - 营业总收入为1.07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58%[8]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69.91万元人民币,同比下降49.91%[8] - 基本每股收益为0.0086元/股,同比下降52.22%[8]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0.23%,同比下降0.43个百分点[8] - 营业收入为10735.53万元,与上年同期基本持平[38] - 净利润为269.91万元,同比下降49.91%[38]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4,700万元[57] - 累计实现净利润为人民币23,667,283.27元[57] - 承诺净利润为人民币47,721,722.06元[57] - 2016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人民币10,276,760.11元[78] - 相关承诺人已实现业绩承诺净利润人民币17,322,274.72元[78] 成本和费用(同比环比) - 管理费用增加786.5万元,变动比率32.49%[29] - 财务费用减少132.4万元,变动比率108.37%[29] - 营业外收入增加947.7万元,变动比率65.12%[30] 经营活动现金流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8105.12万元人民币,同比下降61.19%[8] - 收到的税费返还增加1028.2万元,变动比率77.63%[31] - 支付给职工的现金增加1476.8万元,变动比率30.38%[31] 筹资活动现金流 -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为0元,同比下降8200万元,降幅100%[32] -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为586万元,同比下降4614万元,降幅88.73%[32] -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为221.75万元,同比增加71.75万元,增幅47.83%[32] 资产和负债变动 - 预付款项增加1512.2万元,变动比率98.65%[28] - 其他流动资产减少618.9万元,变动比率-30.53%[28] - 预收款项减少3569.8万元,变动比率-41.01%[28] - 应付职工薪酬减少843.3万元,变动比率-67.45%[28] - 应交税费减少2883.9万元,变动比率-76.02%[28] 业务线表现 - 完美校园平台已覆盖600所高校,用户600万人,实名注册用户超300万人[38] - 智能电力载波模块销售收入较上年同期下降[33] - 主要子公司及参股子公司加大研发及市场投入导致当期亏损较大[38] - 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额合计4075.81万元,占季度采购总额16.7%[36] - 前五大客户销售额合计占季度营业收入19.76%[37] 并购与商誉 - 公司存在因并购产生商誉减值风险,2015年度确认较大额度商誉[46] - 公司收购迪科远望、上海树维等多家企业,资产规模大幅增加[44] - 迪科远望2015年度承诺净利润不低于2000万元[55] - 迪科远望2015年度和2016年度累计净利润承诺需达到约定标准[55] - 上海树维2015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承诺不低于1000万元[32] - 上海树维2016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承诺不低于1600万元[32] 股权激励 - 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调整为1032.94万股,其中首次授予952.94万股[49] - 授予463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2.37元/股[49] - 回购注销16名人员共计111,9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款1,384,203元[51] - 原激励对象放弃认购导致授予总量减少15.46万股至1034.66万股[47] - 调整后激励对象人数由488名变更为465名[47] - 后续2名激励对象放弃认购1.72万股,总量进一步减少至1032.94万股[49] - 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最长不超过4年,授予后12个月为锁定期[49] - 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定向发行952.94万股A股普通股[49] -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人数和授予数量于2016年7月14日进行调整[52] -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于2016年7月28日完成[52] - 2017年4月22日公告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53] 股东与股权结构 -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为24,402户[19] - 第一大股东杨维国持股比例为20.28%,持股数量为65,840,000股[19] - 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4.11%,持股数量为13,334,400股[19] - 尚卫国持股比例为3.85%,持股数量为12,487,200股[19] - 付秋生持股比例为3.41%,持股数量为11,068,800股[19] - 华梦阳持股比例为3.33%,持股数量为10,820,000股[19] - 葛晓阁持股比例为3.18%,持股数量为10,320,000股[19] - 一致行动人股东合计持有公司49.08%的股份[21] - 杨维国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49,380,000股[19] - 杨维国质押股份数量为17,000,000股[19] 承诺与协议履行 - 交易对方刘永春等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获得的新增股份限售期为12个月,自2015年2月12日至2017年4月30日[55] - 配套融资认购对象郑州佳辰等股份限售期为36个月,自2015年9月29日至2018年9月29日[55] - 股权激励承诺涉及业绩补偿安排,期限至2017年4月30日[55] - 承诺人已履行完成人民币4,007万元补偿[57] - 交易对方持有标的公司股权无代持纠纷[57] - 标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情形[57] - 股份转让资金来源于合法真实渠道[57] - 标的公司生产经营符合法律法规要求[57] - 截至报告期末未发生违反承诺情况[57] - 股份权益不存在委托持有或利益输送安排[57] - 公司不存在任何违反承诺的情况,包括资产收购、交易等行为[58] - 公司所有承诺均以承诺人及其下属公司名义出具并严格遵守[58] - 迪科望及其下属公司部分租赁房屋存在瑕疵,包括未取得所有权证及未办理租赁备案[60] - 承诺人愿意以自有资金承担因税务问题产生的补缴税款、滞纳金及法律责任[60] - 若因承诺不实导致损失,承诺人需在30日内以除迪科望股份外的其他合法财产承担全部补偿责任[60] - 补偿责任按承诺人各自持有的迪科望股份比例承担[60] - 租赁瑕疵可能导致被政府部门处罚的风险[60] - 若产生搬迁费用等损失,承诺人需在30日内承担补偿责任[60] - 迪科望在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时暂未代扣代缴相关所得税[60] - 迪科望及其下属公司承诺承担因交割日前未依法缴纳税款而产生的全部赔偿和法律责任[62] - 迪科望及其下属公司承诺承担因交割日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产生的全部赔偿和法律责任[62] - 迪科望及其下属公司承诺承担因交割日前未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而产生的全部赔偿和法律责任[62] - 承诺人需在损失发生之日起30日内以除迪科望股份外的其他合法财产进行赔偿[62] - 承诺人按各自持有的迪科望股份比例承担补偿责任[62] - 迪科望及其下属公司自2014年12月31日设立至出具承诺函日存在未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形[62] - 交易对方承诺对迪科望及其下属公司因交割日前行为导致的任何罚款、索赔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64] - 承诺人应在迪科望及其下属公司承担损失之日起30日内以除迪科望股份以外的其他合法财产进行补偿[64] - 补偿责任按承诺人各自持有的迪科望股份比例承担[64] - 迪科望及其下属公司已取得生产经营所需的全部证照、批准和授权[64] - 截至报告期末所有证照、批文及授权均有效存续[64] - 迪科望分公司曾于2011年5月被江苏省连云港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64] - 交易对方刘永年承诺不存在违反或超出已取得批准范围的经营行为[64] - 承诺范围涵盖滞纳金、罚金、损害赔偿等全部法律责任[64] - 赔偿责任适用于交割日后因前期状态引发的追索情形[64] - 特别约定除已披露的2011年行政处罚外无其他未披露罚单[64] - 公司及李伟、熊春、丛滋洪等其他承诺人严格信守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况[25] - 公司尚未取得开展业务所需的相关必备批准、批复、同意、授权或许可证[25] - 公司不存在因未取得必备证照而违规开展业务的情况[25] - 在交割日(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前,迪科望股东未发生变更[25] - 公司未因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影响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和销售[25] - 承诺人需在迪科望及其下属公司承担损失之日起30日内进行全额补偿[66] - 承诺人按其各自持有的迪科望股份比例承担赔偿责任[66] - 交易对方刘永、丛伟滋、李洪、熊小春等签署承诺函日期为2015年6月26日[66] - 资金占用问题承诺长期有效[66] - 不存在通过第三方间接从事与新普迪科望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情形[66] - 承诺确保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竞争关系[66] - 承诺涵盖罚款、滞纳金、违约金及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66] - 承诺范围包括本人及直系亲属控制的所有经营实体[66] - 承诺函签署日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66] - 业务竞争承诺延伸至未来经营活动[66] - 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新开普、迪科、望远等)承诺避免同业竞争,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不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26][68] - 若出现业务竞争,控制人承诺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或将竞争性业务优先转让给公司及其下属企业[68] - 控制人承诺将获得的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机会优先提供给公司及其下属企业[68] - 若监管部门认定存在同业竞争,控制人承诺在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该项业务[68] - 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享有优先受让权,可按评估价格受让竞争性业务及资产[68] -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70] - 交易对方承诺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36个月内遵守不竞争条款[70] - 违反承诺所得收入将归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70] - 关联交易将遵循公平公允原则并签订规范协议[70] - 承诺有效期至2015年6月26日(具体交易日期)[70] - 确保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性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70] - 交易对方包括刘永年等多名自然人[70] - 各项承诺独立执行且互不影响有效性[70] - 承诺内容涵盖避免减少与公司关联交易[70] - 承诺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范履行[70] - 公司承诺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股东利益[1] - 公司承诺不利用控股地位谋取不当利益或优先交易权[3] - 公司承诺不以任何形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4] - 公司股东大会议案涉及本人持股相关承诺事项[5] - 公司承诺在关联交易中提供不优于独立第三方的条件,杜绝资金占用行为[71] -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诺不要求公司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71] - 股东承诺依法行使表决权,不谋取不当利益,不损害其他股东权益[71] - 各项承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后正式生效[71] - 若违反承诺导致公司损失,承诺人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71] -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71] - 本次交易涉及的配套融资认购对象已完成资金支付[71] - 关联交易实施完毕,不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权益安排[71] - 合伙企业认购新开普非公开发行股份不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72][73] - 合伙企业合伙人包含新开普董事兼总经理杨维国及常务副总经理付秋生等核心管理人员[73] - 合伙企业及各合伙人近五年未受重大行政处罚或涉及刑事诉讼[73] - 合伙企业不存在较大数额到期未清偿债务[73] - 合伙企业未因环保、知识产权等问题产生重大侵权债务[73] -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合伙企业持有新开普股份[72] - 合伙企业为2015年2月20日设立的有效存续主体[72] - 合伙企业股份不存在质押、托管等权利限制情形[72] - 合伙企业具有独立法律主体资格且不存在代持情形[72] - 合伙企业不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权益安排[72] - 公司不存在通过结构化资产管理产品参与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情形[75] - 公司不存在向第三方募集资金的情形[75] - 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75] - 公司不存在被有关法律部门追缴或没收资金的情形[75] - 公司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情形[75] - 公司合伙人认缴出资将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足额缴纳[75] - 公司合伙人出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来源合法[75] - 公司设立合伙企业目的为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75] - 公司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方案[75] -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75] - 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相关承诺已履行完毕[76] - 承诺方未按期足额缴纳认购款项需支付认购总金额5%的违约金[76] - 公司2015年重大资产重组于2015年2月完成实施[76] - 认购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且资产状况良好[76] - 不存在代持股份或表决权委托情形[76] - 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76] - 遵守短线交易及内幕交易相关监管规定[76] - 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或第三方权利限制[76] - 承诺内容涉及柳楠、吴辉等特定人员[76] - 资金用途符合认购协议约定时间要求[76] - 交易对方杨宏生、何乔刚等对上海树维业绩承诺提供补偿安排[32] - 交易对方周华、建成等对上海树维业绩承诺提供补偿安排[32] - 交易对方吴琼、王海君等对上海树维业绩承诺提供补偿安排[32] - 交易对方承诺对标的资产拥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78] - 标的资产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或第三方权利主张[78] - 标的资产未涉及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程序[78] - 交易对方承诺不进行再出售、抵押、质押或设置任何权利负担[78] - 标的资产转让后公司将享有完整的所有者权益[78] - 交易对方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况[78] - 截至报告期末相关承诺已履行完毕[78] - 协议签署日标的资产权利无任何争议[78] - 上海树维及其分公司自设立以来持续合法经营[80] - 上海树维及其分公司注册资本已由股东全额缴纳[80] - 上海树维及其分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影响合法存续的情形[80] - 上海树维及其分公司历次股权变动均获主管部门批准[80] - 上海树维及其分公司股权转让款均按时足额支付[80] - 上海树维及其分公司不存在虚假转让或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80] - 上海树维及其分公司不存在依据法律需要终止的情形[80] - 上海树维及其分公司与股东之间不存在优先认购权等特殊权利安排[80] - 上海树维及其分公司不存在任何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或仲裁[80] - 上海树维及其分公司相关承诺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况[80] - 上海树维及其分公司持有全部合法经营所需证照、批准和批复,未发现违规开展业务的情况[82] - 上海树维及其分公司未在任何实体中持有股权、股份、股票或其他权益[82] - 上海树维及其分公司的全部资产均处于良好状态,不存在可能危及正常经营的重大支出或适用性问题[82] - 公司资产完全为合法拥有、管理和控制,不附带任何负债或第三方潜在权益争议[82] - 公司资产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信托或类似安排,亦无任何司法查封或强制措施[82] - 公司租赁的不动产均依法取得,租赁关系稳定有效,满足业务经营需求[82] - 公司对外投资情况真实,不存在未披露的股权投资或权益持有[82] - 公司证照、批准及批复持续有效,业务开展符合监管要求[82] - 上海树维分公司财务记录完整准确无遗漏且无误导信息[83] - 上海树维分公司无任何未披露的贷款、应付账款及其他形式负债[83] - 上海树维分公司无任何对外担保或非经营性支出[83] - 上海树维分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自评估基准日后无重大不利变化[83] - 上海树维分公司财务制度及税务申报符合中国法律法规[83] - 上海树维分公司不存在拖欠税款或税务违规行为[83] - 上海树维分公司不存在拖欠各项规费的情况[83] - 上海树维分公司合法拥有并运营其主营业务相关知识产权[83] - 上海树维分公司完全依照中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运营[83] - 上海树维分公司向新开普提供的各项报表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