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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sun(NISN) - 2021 Q4 - Annual Report
NisunNisun(US:NISN)2022-05-17 00:00

公司历史沿革 - 公司于2012年5月29日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成立,原名希伯伦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9月22日更名为尼森国际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51][256][271][433] - 2016年完成首次重组,收购设备和工程业务,成为西伯伦集团的最终母公司[252] - 2019年7月开始第二次重组,进军金融服务行业,收购尼森BVI及其子公司等[253] - 2020年11月30日完成第三次重组,出售西伯伦HK全部股权,终止传统设备和工程业务,获得约0.14百万美元收益[258][259] - 2020年11月30日,公司将香港西伯伦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出售给明智地铁发展有限公司,剥离西伯伦集团相关业务[436] 股权与股份变动 - 2016年12月27日完成首次公开发行,发行2,695,347股普通股,发行价为每股4.00美元,发行前有12,000,000股,发行后有14,695,347股[263] - 2018年3月7日将普通股重新分类为A类和B类普通股,授权股份为50,000,000股,其中A类40,000,000股,B类10,000,000股[264] - 2018年4月9日发行1,442,778股未注册A类普通股,完成对徐州维佳生物技术有限公司49%股权的收购[265] - 2019年7月以700万美元收购尼森BVI全部股权[268] - 2019年12月15日通过发行1,440,894股A类普通股获得恒普的控股权[269] - 2021年12月,公司完成1925万股A类普通股及预融资认股权证的公开发行,总收益7700万美元[276] - 2022年1月13日,公司修订章程,授权发行最多3.1亿股普通股,其中A类3亿股,B类1000万股[276] 子公司与合资企业设立 - 2019年11月12日与泰安科源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成立合资企业山东泰鼎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尼森BVI持股80% [268] - 2020年8月至12月及2021年5月至10月,公司成立多家供应链管理子公司,其中内蒙古子公司持股70%,营口子公司持股51%[276] - 2021年12月29日和7月30日,Nisun HK分别成立驻马店和青岛子公司[276] - 2022年1月,河南子公司以51万元人民币(约80280美元)收购河南优家田51%股权[276] 公司业务模式与战略 - 公司业务包括中小企业融资、供应链和其他融资解决方案三种模式[279] - 公司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提供金融服务,助力金融机构和企业数字化转型[280] - 公司战略包括扩大供应链和中小企业融资服务规模、聚焦行业细分等[288] - 公司目前业务包括中小企业融资解决方案、供应链解决方案和其他融资解决方案以及供应链贸易业务[437] 业务发展历程 - 2020年11月前,公司从事流体设备研发制造,大部分收入来自安装服务[298] - 公司于2020年1月推出技术驱动的集成供应链解决方案业务[304] - 2020年12月,公司通过与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合作将服务扩展到能源行业[306] - 2021年公司推出供应链贸易业务[309] - 公司于2020年1月推出技术驱动的集成供应链解决方案业务,目前主要针对农业、基础设施、海运物流、能源和塑料制品市场[438] 业务收入占比情况 - 2021 - 2019年,中小企业融资解决方案服务收入占比分别为54%、97%、100%[320] - 2021 - 2019年,供应链解决方案及其他融资解决方案服务收入占比分别为3%、3%、无数据[320] - 2021 - 2019年,服务总收入占比分别为57%、100%、100%[320] - 2021年供应链贸易收入占比43%,2020 - 2019年无数据[320] 客户收入占比情况 - 2021年,金融服务业务中两个客户分别占总收入的37%和15%,供应链贸易业务中两个客户分别占总收入的71%和10%[322] - 2020年,三个客户分别占金融服务总收入的31%、21%和12%[322] - 2019年,一个客户约占金融服务总收入的100%[322] 研发支出情况 - 2021、2020和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公司研发支出分别为1599728美元、81770美元和155216美元[326] - 2021年研发费用主要用于维护和开发供应链融资及其他融资服务应用程序和平台[326] 商标情况 - 恒普拥有多个商标注册,如注册号26449617的商标,有效期从2018年9月7日至2028年9月6日[327] - 注册号26432309的商标,有效期从2018年9月7日至2028年9月6日,涵盖保险经纪等服务[327] - 注册号26434423的商标,有效期从2018年9月7日至2028年9月6日,涉及可下载移动应用软件等[327] - 注册号26428912的商标,有效期从2018年9月7日至2028年9月6日,包括在线出版电子书和杂志等服务[327] - 注册号26438038的商标,有效期从2018年10月28日至2028年10月27日,涵盖交互式触摸屏终端等[327] - 注册号26449606的商标,有效期从2020年3月14日至2028年9月6日,涉及城市规划等服务[328] - 注册号26434403的商标,有效期从2019年10月28日至2029年10月27日,涵盖技术研究等服务[329] - 注册号26438039的商标,有效期从2018年10月28日至2028年10月27日,提供互联网聊天室等服务[330] - 公司使用了孙安源先生在中国注册的两个商标,且于2015年以自己名义成功申请两个商标并获得证书[422] 员工情况 -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共有178名全职员工,无兼职员工[339][341] - 2021年各部门员工数量分别为管理与行政50人、研发10人、生产与运营67人、销售51人[340] - 2020年员工总数为812人,2019年为142人,2020年因收购Nami Cayman及其子公司和合并VIE致员工数大增,2021年Nami管理层为降成本裁员[340] - 公司需按中国法律规定,以税后利润的一定百分比为员工福利计划缴费,并为中国员工缴纳各类社会保险[341] - 公司与所有全职员工签订了就业协议,并为基本和最低社会保险计划做出了贡献,但因行业员工流动率高,难以完全遵守法律[425] 法律法规监管情况 - 公司受中国和外国多种法律法规监管,在中国经营受相关中国法律法规约束[342] - 中国《公司法》适用于公司实体的设立、运营和管理,最近一次修订于2018年10月26日[343] - 2019年3月15日中国颁布《外商投资法》,2020年1月1日生效,替代原有三部外商投资法,其解释和实施存在不确定性[345] - 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的投资受《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监管,部分业务外资股权上限为50%[346] - 2019年12月26日国务院颁布《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同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相关司法解释,均于2020年1月1日生效[347] - 2019年12月30日商务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12月31日商务部发布相关公告[347] - 2016年版《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规定外国投资者在增值电信服务公司持股不得超过50%,2022年国务院决定取消外国投资者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资质要求,但持股限制仍为不超过50%[354] - 2015年工信部《关于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比限制的通告》规定外国投资者在经营电子商务的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公司可持股达100%[355] - 2021年负面清单规定外国投资者在国内多方通信、数据收集和传输服务、呼叫中心业务可持股100%,除电商等业务外,外国投资者在其他增值电信服务公司持股不得超过50%[355] - 互联网信息服务运营商从事商业互联网信息服务需获得ICP许可证,且需监控网站内容,严重违规会被吊销许可证[359][360] - 移动互联网应用信息服务提供商需对注册用户身份认证等,违规会被应用商店警告、暂停发布或终止销售APP等[360] - 2020年工信部通知要求检查APP服务提供商违规行为,违规方需在五个工作日内整改,否则将被公告、下架APP及受其他行政处罚[362] - 违反《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信息安全法规,可能承担刑事责任[364] - 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增值电信服务许可证持有者可能被吊销许可证和关闭网站[365] - 2021年《数据安全法》规定开展数据活动的主体和个人有数据安全和隐私义务,违规最高罚款1000万元人民币等[372] - 公司因外资持股限制设立多个VIE从事增值电信服务业务,其公司结构和合同安排是否符合中国外资法律法规存在不确定性[358] - 2021年7月6日,两办联合发布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意见,加强对非法证券活动和中资企业海外上市监管[373] - 2021年7月10日,中国网信办发布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对拥有超100万用户个人数据的公司境外上市等活动进行审查[374] - 2021年12月2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境外证券发行上市管理规定和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实施后新IPO和再融资需备案,现有海外上市公司有过渡期[375] - 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个人信息保护法,11月1日起生效,涵盖个人信息处理等规则[384] - 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禁止互联网平台垄断行为,加强并购审查[385] - 2017年12月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等发布通知,规范“现金贷”业务,违规将受处罚[387] - 2020年7月12日,《暂行办法》生效,要求商业银行加强贷款业务合作管理,影响互联网贷款合作机构[390] - 2021年2月19日,银保监会发布通知,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将贷款重要流程外包,不得在注册地外开展线上贷款业务[391] - 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和2012年发布文件,规定交易所管理的金融资产证券发行,投资者累计不超200人[392] - 2014年7月1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通知,要求境内居民境外投资融资通过特殊目的公司需登记,重大变更需修改登记[396][397] - 中国外资和合资企业需按规定从累计利润中支付股息,每年需从税后利润中提取至少10%作为一般储备金,直至累计储备金达到注册资本的50%[399] -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向非居民企业外国投资者支付股息需缴纳10%预提税,除非有更低税率的税收协定[401] -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则要求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海外上市需获中国证监会批准,但公司法律顾问认为该规则不适用于公司[402][403] - 境外母公司向中国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需原审批机关事先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股东贷款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登记,且子公司外债总额不得超过总投资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408][409] -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统一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有机构场所且收入相关的税率为25%,无机构场所或收入无关的税率为10%[410] - 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公司可享受15%的优惠企业所得税税率,有效期为三年[411] -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资产,若被认定无合理商业目的,中国税务机关可按10%税率征税,符合安全港规则的可免税[412] -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应税收入为转让收入扣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414] - 间接转让股权时,扣缴义务人未足额扣缴税款,转让方需在纳税义务发生后七日内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可对转让方加收滞纳金,对扣缴义务人处以未缴税款50% - 300%的罚款[415] - 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国居民企业股息,一般适用10%所得税税率,香港居民企业符合条件可减至5%,但税务机关有权调整优惠待遇[417] 房产租赁情况 - 公司租赁了三处房产,分别位于上海普陀区、上海长宁区和北京西城区,租赁期限和占地面积不同,如上海普陀区房产租赁期限为2019年5月20日 - 2023年10月19日,占地面积354平方米[430] 税务相关情况 - 增值税税率根据产品类型不同分为13%、9%和6%[419] - 软件版权保护期,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软件首次发布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结束[423] 疫情影响情况 - 2022年3月,上海等地因新冠疫情实施严格管控,公司上海员工居家办公,但公司认为不会对整体业务、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441] 财务数据关键指标变化 - 2021年总营收为1.602亿美元,较2020年的4220万美元增加1.18亿美元,增幅280%[444][450] - 2021年营收成本为1.0615亿美元,较2020年的1997万美元增加8618万美元,增幅432%[444] - 2021年毛利润为5405万美元,较2020年的2222万美元增加3183万美元,增幅143%[444] - 2021年持续经营业务净收入为3051万美元,较2020年的992万美元增加2059万美元,增幅208%[444] - 2021年净收入为3051万美元,较2020年亏损的1305万美元增加4356万美元,增幅334%[444] - 2021年归属于股东的净收入为3038万美元,较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