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收购与股权变动 - 2020年5月7日,公司完成业务合并,收购视享科技100%已发行和流通的股权权益,并更名为视享控股公司[288] - 2018年1月1日,同方投资基金收购四象时代65%的股权权益[291] - 2018年7月24日,公司为收购喀什四象时代100%股权权益,向其原股东支付1000万元人民币[293] - 2019年1月28日,公司为收购SG、HX和LH 100%股权权益,向HZ和SY支付3200万元人民币[294] - 2020年8月10日,公司签署BeeLive收购协议,需支付5000万元人民币现金和价值2.5亿元人民币(约540万股A类普通股)的股份,其中30%的股份支付受未来三年业绩条件限制[297] - 2022年1月1日,公司完成对威联通和金盾的收购,总代价为2.8亿元人民币(约4380万美元),包括1亿元人民币现金和1.8亿元人民币A类普通股[300] - 2020年公司以5000万元现金及价值2.5亿元(约540万股A类普通股)收购BeeLive相关平台,30%股份支付有业绩条件[323] - 2022年1月1日公司完成Hongle收购,以2.8亿元(约4380万美元)收购Weiliantong和Golden Shield全部股权,含1亿元现金和1.8亿元A类普通股[324][325] 公司股权交易与结构调整 - 2021年2月23日,公司与白狮资本签订购买协议,白狮资本承诺在六个月内最多购买价值3000万美元的A类普通股,该协议于2021年6月24日终止[303] - 2021年11月8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采用双层股权结构,并授权发行最多5000万股A类优先股[304] 公司平台用户与主播数据 -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有288,898名活跃主播,注册用户约2.67亿,较2020年的2.5亿有所增加,付费用户约840,640,较2020年减少7%[306] - 公司平台注册用户数从2018年的1.707亿增长至2021年的2.67亿[310] - 2020年和2021年平台年度每付费用户平均收入分别为1345元和1963元[310] - 平台付费率从2020年的平均2.7%提升至2021年的4.0%[310] - 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平台注册用户达2.67亿[356] - 2021年平台付费用户为840,640人,付费用户平均收入为1963元人民币[356] - 活跃主播数量从2020年12月31日的192,389人显著增加到2021年12月31日的288,898人[358] 公司业务合作与计划 - 公司与约30万主播合作,计划为其提供医美转诊平台[328] 公司收入来源 - 公司几乎100%的总收入来自直播业务的虚拟物品和虚拟货币销售[330] 公司运营平台情况 - 公司目前主要运营六个平台,包括Showself、Lehai、Haixiu、BeeLive Chinese、BeeLive International和Hongle[333] - Showself Live Streaming于2014年4月推出,是最受欢迎的平台[334] - BeeLive International于2019年下半年推出,提供阿拉伯语和泰语直播服务[338] - Showself是最大平台,因主播和用户数量多,有能力组织各类才艺表演和活动[344] - Lehai和Haixiu用户消费意愿低,除直播外提供更多免费或低成本游戏[345] - BeeLive Chinese更注重用户社交需求,常被用作与朋友交流的工具[345] - BeeLive International上更多用户选择成为主播并获得收入分成[345] - Hongle Live Streaming专注于让普通人用手机及时直播,主播群体更年轻且基数更广[345] 公司平台推广方式 - 公司采用第三方营销渠道推广平台和获取用户,通常与广告机构签订一年框架协议[365] 公司竞争情况 - 公司在秀场直播领域面临来自Hello Group、JOYY、Inke、Huafang、DOYU和HUYA等的竞争[375] 公司法律诉讼情况 - 公司目前未涉及重大法律或行政诉讼,但日常经营中可能面临相关索赔和诉讼[376] 公司知识产权情况 - 截至2022年4月30日,公司在中国注册226项版权、19个域名、9项直播技术专利和111项商标,另有3项商标正在申请中[373] 公司相关法规要求(电信与增值服务类) -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规定外国投资者在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最终持股不得超过50%[380] - 《移动互联网应用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要求APP Store服务提供商在服务推出后30天内向当地网络空间管理部门备案[388]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商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须获得ICP许可证[384] 公司相关法规要求(视听节目类)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要求从事在线视听节目业务的实体须获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外资公司实际上被禁止从事相关业务[391] - 《关于加强网络表演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对表演者发布的内容负责,网络表演者不得表演含禁止元素的节目[398] - 《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商配备人员审核直播内容,建立替换非法内容的机制,记录直播节目并保存至少60天[399] - 《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要求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商建立直播内容审核平台,对直播发布者进行身份认证注册,并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399] -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规定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完善内容管理机制,发现违规表演应停止传播[398] 公司相关法规要求(直播平台管理类) - 2020年11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要求直播平台对主播和购买虚拟礼物的观众实行实名注册制,设置每次、每日和每月购买虚拟礼物的最高金额限制,采用延迟资金转移系统,且不得鼓励观众非理性购买虚拟礼物,并需在2020年11月30日前完成备案[402] - 2022年4月12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和中央宣传部出版局要求网络视听节目平台不得传播非法游戏、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网络游戏,加强游戏直播内容管理,为未成年人设置防沉迷机制等[404] 公司相关法规要求(文化经营类) - 2011年文化部首次颁布《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12月15日最新修订,从事“网络文化产品”相关商业活动的实体需从省一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获得互联网文化经营许可证[406] - 2013年8月12日,文化部发布《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生效,要求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在向公众提供产品和服务前对内容进行审核,并将内容管理系统备案[407] - 2006年11月20日文化部发布《关于网络音乐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互联网音乐服务提供者需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2015年10月23日文化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网络音乐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2016年1月1日生效,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需每季度向全国性行政平台报告自我监管活动详情[480][481] 公司相关法规要求(虚拟货币类) - 2007年1月25日,公安部、文化部、信息产业部和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发布关于网络赌博的通知,禁止虚拟货币兑换成真实货币或财产,禁止游戏玩家之间转移虚拟货币[411] - 2007年2月15日,十四家中国监管机构联合发布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虚拟货币进行监管,包括设置发行总量和个人购买量限制、规定使用范围、限制赎回价格、禁止交易等[412] -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通知,要求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或提供交易服务的企业在通知发布后三个月内向省一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申请批准[413] 公司相关法规要求(电子商务类) - 2018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电子商务法》,2019年1月1日生效,明确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义务;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5月1日生效[416] 公司相关法规要求(演出与节目制作类) - 2005年国务院首次颁布《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最新修订,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从事营业性演出需分别向县级和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批准,文化行政部门需在20天内作出决定[417] - 2004年7月19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8月20日生效,2015年8月28日修订,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的实体需从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或其省级分支机构获得许可证[418] 公司相关法规要求(专利与商标类) - 专利有效期发明为20年,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为10年[428] - 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后,应在申请日起18个月内公布;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审查一般需1年,发明专利申请需2 - 5年[430] - 注册商标保护期为10年,可申请续展10年[431] 公司相关法规要求(信息服务与数据安全类) - 互联网信息服务运营商收到版权所有者侵权通知后,需立即移除相关内容,保留侵权通知6个月,记录侵权相关内容、显示时间和IP地址或域名60天[425] - 互联网信息服务运营商需对用户信息记录至少60天,并按法律法规要求提交[437] - 新建二级及以上信息系统,运营者或用户需在投入使用后30天内到当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440] - 处理超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需遵守重要数据处理者规定,如指定数据安全负责人等,数据安全相关技术和管理人员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20小时[445] - 处理重要数据或海外上市的数据处理者需每年进行数据安全评估,并于每年1月31日前提交上一年评估报告[445] - 互联网平台运营商制定或修改平台规则、隐私政策等可能对用户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内容时,需在官网和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板块征求公众意见不少于30天[445] - 大型互联网平台(日活超1亿)制定或修改平台规则、隐私政策等可能对用户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内容,需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指定的第三方机构评估并报当地分支机构批准[445] -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需完成安全备案,及时报告可能泄露的国家机密,否则将面临责任和处罚[447] - ICP服务运营商收集用户个人信息需获用户同意,明确告知收集方法、内容和目的,妥善保管信息,违规将受处罚[448] - 《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年11月1日生效,要求信息处理者采取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处理合规,违规有多种执法机制[450] - 2021年11月1日MIIT要求企业提供个人信息收集和共享清单,部分企业需在2021年底前完成[451] 公司相关法规要求(外汇管理类) - 外商投资企业等组织可在授权银行进行外汇买卖和汇款,资本账户交易需SAFE批准[459] - 2012年11月SAFE简化外汇程序,多项外汇业务不再需SAFE批准或验证[460] - 2015年6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向合格银行申请外汇登记,银行在SAFE监督下审核登记[461] - 2014年7月4日起,中国居民设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需向SAFE分支机构登记,重大变更需修改登记[469] - 2019年10月23日SAFE放宽限制,允许无股权投资经营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用结汇资金进行国内股权投资[465] - 未完成国家外汇管理局(SAFE)登记,特殊目的公司的中国子公司可能被禁止向境外母公司分配利润和开展跨境外汇活动,特殊目的公司向中国子公司增资能力可能受限;违规可能面临最高30%的逃汇金额罚款,严重违规时罚款不低于30%且最高可达逃汇总额,相关负责人可能受刑事制裁[470] - 2012年2月15日SAFE发布的《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SAFE Circular 7)规定,符合条件的员工等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需通过境内合格代理向SAFE登记并完成相关程序,未完成登记可能面临罚款和法律制裁,限制增资和分红能力;中国代理需为有行权权的中国居民申请购付汇年度额度,相关外汇收入需汇入中国代理银行账户;中国代理需每季度向SAFE或其分支机构备案[471] - 2006年12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PBOC)颁布《个人外汇管理办法》,2007年1月5日SAFE发布实施细则,2007年2月1日生效并于2016年5月29日修订,境内个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和股票期权计划等外汇事项需SAFE或其授权分支机构批准[473] 公司相关法规要求(外商投资类) - 201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年12月12日国务院通过实施条例,2020年1月1日生效,中国将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负面清单内“限制”或“禁止”行业除外;2019年12月31日商务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SAMR)联合发布《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2020年1月1日生效,外商投资需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投资信息[474] - 2021年12月27日商务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DRC)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2年1月1日生效,外商不得投资负面清单中禁止领域,投资其他领域需获得准入许可[475] - 2020年12月NDRC和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2021年1月18日生效,涉及国家安全关键领域的外商投资取得实际控制权需向专门办公室备案,未备案可能被责令限期整改、记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受联合惩戒,拒不整改将被责令处置股权或资产[475] 公司相关法规要求(未成年人保护类) - 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成瘾的产品和服务,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需为未成年人设置时间、权限、消费管理等功能[476] 公司相关法规要求(广告业务类) - 中国广告业务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颁布,2021年4月29日最新修订)和《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颁布,1987年12月1日生效)等法规监管,从事广告活动需从SAMR或其分支机构取得包含广告业务范围的营业执照,广告内容有真实性等要求,违规可能面临罚款、没收收入等处罚,严重违规将被吊销许可证[484][487] - 2016年7月4日SAMR发布《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9月1日生效,互联网广告需可识别并标明“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