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结构 - 韩宏伟持有99%股权,韩雨持有1%股权[16] -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董事长韩先生实益拥有71.16%的已发行股本,能对公司业务施加重大影响或实际控制[46] - 海银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海银财富管理85%股份,王滇持有15%股份[125] - 韩宏伟和韩雨持股比例:韩宏伟持有99%股权,韩雨持有1%股权[211] 财富管理产品交易数据 - 2019 - 2021年6月30日止年度,含房地产相关资产的财富管理产品交易总额分别占公司所分销全部财富管理产品交易总额的60.2%、57.2%和58.2%[21] - 2019 - 2021年,公司私募市场投资产品交易价值分别为49483(人民币)、7455(美元)、11032(美元),收入分别为1060(人民币)、1172(人民币,百万)、1705(人民币)[130] - 2019 - 2021年,公司公开市场投资产品交易价值分别为6069(人民币)、2183(美元)、838(美元),收入分别为2(人民币)、11(人民币,百万)、16(人民币)[130] - 2019 - 2021年,公司其他金融产品交易价值分别为222(人民币)、37(美元)、31(美元),收入分别为72(人民币)、91(人民币,百万)、75(人民币)[130] - 2019 - 2021年,公司财富管理服务交易价值分别为55774(人民币)、9675(美元)、11901(美元),收入分别为1134(人民币)、1274(人民币,百万)、1796(人民币)[130] - 2019 - 2021年6月30日,公司分别分销约589、1064和1565个公开市场投资产品,总交易价值分别为61亿、155亿和55亿人民币(9亿美元)[133] - 2019 - 2021年6月30日,公司销售的保险产品金额分别为2.222亿、2.638亿和2.019亿人民币(3120万美元)[135] - 2019 - 2021年6月30日,公司分别有100817、113146和127317个历史上至少进行过一次交易的客户,活跃客户分别约为31757、36397和38033个[141] - 2019 - 2021年6月30日,公司活跃客户的重复交易率分别为72.0%、78.5%和76.7% [141] - 2019 - 2021年6月30日,公司重复客户的私募市场投资产品交易价值分别为355亿、398亿(56亿美元)和567亿人民币(88亿美元)[141] 业务资质与牌照 - 公司通过子公司Hywin Fund Distribution Co., Ltd.获得中国证监会基金销售牌照,分销所有公开市场投资产品和部分私募市场投资产品[24] - 2020年8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规定多项基金销售活动需“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公司目前持有该牌照[24] - 2021年7月20日,公司香港子公司Hywin Asset Management (Hong Kong) Limited获香港证监会1类证券交易牌照[162] - 2013年12月24日,Hywin Asset Management (Hong Kong) Limited获香港证监会4类证券咨询和5类期货合约咨询牌照[162] - 2013年7月5日,Hywin Asset Management (Hong Kong) Limited获香港证监会9类资产管理牌照[162] - 2019年7月1日至9月23日,公司香港子公司Hywin International Insurance Broker Limited在旧监管制度下注册为授权保险经纪[164] - 自2019年9月23日起,Hywin International Insurance Broker Limited在新监管制度下有3年过渡期被视为持牌保险中介[164] 监管政策法规 - 2019年12月,AMAC修订《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通知》,规定私募投资基金不得进行债务投资[24] - 2020年12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募集过程中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某些特定行为[24] - 2014年2月7日,AMAC制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生效[165] - 2014年8月21日,CSRC颁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65] - 2017年2月,AMAC发布4号备案规则,规范证券期货机构对房地产领域的投资,禁止私募资管计划或私募基金以债权投资方式投资“热门城市”普通住宅项目[167] - 2018年1月,AMAC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通知,禁止私募投资基金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不得进行债务投资[167] - 2018年8月,AMAC明确从事跨类别投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要求,涵盖实际控制人、股权结构稳定性等方面[167] - 2018年9月,AMAC发布加强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自律管理通知,自2018年11月1日起,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将导致暂停受理备案申请[168] - 2018年12月,AMAC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通知,明确股东真实性和稳定性等登记要求及持续运营和内部控制要求[168] - 2020年12月,CSRC发布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规定,明确私募从业者禁止行为,完成募集后需向AMAC备案[170] - 2020年8月28日,CSRC发布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管措施及实施规则,10月1日起生效,废止基金销售措施,规定客户维护费比例,个人投资者不超50%,非个人投资者不超30%[173][175] -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申请牌照需满足净资产不少于5000万元、高管有基金从业资格等条件,持股超5%股东也有相应要求[173] - 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和2012年发布文件规范交易所管理基金发行和分销,投资者累计不超200人[176] - 2021年6月1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9月1日起生效,要求合法收集数据,基于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处理数据[177] - 外国投资者设立、运营和管理公司主要受2018年修订的《公司法》管辖,《外商投资法》及实施细则于2020年1月1日生效,取代三部旧法[184] - 外国投资管理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现行负面清单为2020版,鼓励目录为2019版,均于2019年7月30日生效[184] -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持股超5%的法人股东需净资产达5000万元人民币,外国股东需为有资管或投顾经验的金融机构[186] - 外国投资企业需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公示系统提交上一年度年报,当年设立企业次年开始提交[186] - 2020年1月1日起建立外国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或企业需通过登记和公示系统报告投资信息[188] - 实施《外商投资法》前设立的外企可在五年内维持结构和治理,2025年1月1日后未调整将受限[188] - 中国外汇管理主要依据《外汇管理条例(1996年修订)》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996年)》,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资本项目兑换需获国家外汇管理局(SAFE)批准[189] - 2011年11月16日,SAFE发布45号文,禁止外商投资实体将外汇注册资本兑换为人民币用于股权投资等[191] - 2015年6月1日起,SAFE 13号文实施,简化外汇程序,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由指定外汇结算银行办理[191] - 2015年6月1日起,SAFE 19号文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可选择“意愿结汇”制度,大幅放宽外汇注册资本兑换人民币的使用限制,但仍不得向境内合并实体提供公司间贷款[191] - 2016年6月9日,SAFE 16号文实施,境内注册企业可自主将外债从外币兑换为人民币[193] - 2017年1月26日,SAFE 3号文规定,境内实体向境外实体汇出利润时,银行需核查相关文件,境内实体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93] - 2019年10月23日,SAFE 28号文允许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用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符合条件下也可进行境内股权投资[193] - 外商独资公司需从累计利润中支付股息,每年至少提取10%的累计利润作为储备基金,直至累计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195] - 2008年1月生效、2017年2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所有中国居民企业征收25%的统一企业所得税,除非符合特定例外情况[200] - 境外注册企业若“实际管理机构”位于中国,将被视为中国居民企业,按25%的税率对全球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202] - 增值税税率调整:2018年5月1日起,应税销售和进口货物税率从17%和11%降至16%和10%;2019年4月1日起,16%调至13%,10%调至9%[203] - 资管产品增值税:2018年1月起,资管产品运营中的增值税应税交易暂按3%简易计税[205] - 境外机构投资债券市场税收:2018年11月7日至2021年11月6日,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205] - 股息预提税:外国投资者从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取得2008年1月1日后股息,一般按10%扣缴;香港居民企业直接持股25%以上,经批准可降至5%[206] - 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符合条件时,外国投资者用利润增加被投资公司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可享受预提税递延处理[208] - 外国投资行业分类:《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行业分为鼓励、限制和禁止三类,2020年7月23日修订[213] VIE架构相关 - 公司通过WFOE对VIE实施控制,WFOE与VIE及其股东签订一系列合同安排,但这种控制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14] - 公司依靠与可变利益实体(VIEs)的合同安排运营部分中国业务,该安排可能不如直接所有权有效,执行存在风险[62] - 公司与VIEs的合同安排可能受中国税务机关审查,若被认定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可能增加税务负担[64] - 若VIEs破产或清算,公司可能无法使用其持有的重要资产,影响业务运营[64] - 若公司和VIEs需接受网络安全审查,可能面临业务暂停、网站关闭等处罚,影响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还可能导致VIEs无法并入合并财务报表,使ADS价值下降[52] - 公司业务开展方式:因外资限制,公司通过与可变利益实体(VIE)的一系列合同安排开展业务[213] 客户与市场相关 - 2019 - 2021财年,公司前三大客户分别占总净收入的31%、51%和36%,前五大客户分别占总净收入的43%、60%和50%[28] - 公司可能无法保留或扩大高净值客户群,客户投资减少会降低佣金、服务费等收入[26] - 服务费率下降可能对公司收入、现金流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28] - 2019年公司高净值客户总数超过10万[126] - 独立财富管理领域超1000家参与者,2018年交易额前5的公司合计市场份额超60%[155] 疫情影响 - 公司财富服务中心在2020年2月因疫情临时关闭,部分员工居家办公[32] - 截至2021年6月30日财年,新冠疫情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有限,净收入较2020年同期有所增加[32] 合规与风险 - 公司在2019 - 2021年未按要求及时足额缴纳部分增值税和所得税,将未缴税款记为应付增值税和所得税[34] - 公司在2020年12月31日前曾委托独立第三方收取佣金并支付给关系经理,虽未影响财务结果,但可能存在合规缺陷[34] - 若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产品受限或禁止上市,公司业务、财务状况和前景将受重大不利影响[26] - 公司声誉受损或品牌知名度未提升,会影响吸引和留住客户、产品提供商及关键员工的能力[30] - 公司在财富管理服务行业面临激烈竞争,可能失去市场份额[30] - 公司及董事、高管可能卷入法律或行政程序及商业纠纷,可能对业务、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39] - 若违反资产管理协议或信托义务,公司经营成果将受到不利影响[39] - 信息技术系统故障可能对公司业务和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投资新平台可能面临许可证问题[42] - 公司未来成功依赖留住现有管理团队和关键员工、吸引高技能人才,否则业务可能受干扰[44] - 员工不当行为可能导致公司违法、受监管制裁等,虽有内部合规系统但不能完全杜绝[37] - 未能保护客户隐私和机密信息可能导致法律责任、损害声誉并对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46] - 公司运营子公司正在申请网络安全证书,合规成本可能高昂,数据收集、传输和使用能力受限或对业务产生不利影响[48] - 若公司未能防止安全漏洞、维护内部控制,可能导致数据泄露,面临索赔,影响客户信任和业务[50] - 7月10日,CAC发布《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7月25日,公司认为若草案实施,自身和VIEs或不受审查,但仍存在不确定性[50] - 公司可能无法防止知识产权被擅自使用,中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实施不足,侵权索赔可能耗费时间和成本,影响收入和竞争地位[52] - 公司与员工等签订的保密协议可能无法充分防止商业秘密等信息泄露,维护商业秘密保护可能需进行诉讼,影响竞争地位[52] - 公司保险覆盖范围有限,除部分资产的财产和意外保险外,无其他资产商业保险及业务中断、诉讼或产品责任保险,未保险损失可能影响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54] - 2021年6月30日财年审计中,公司和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发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包括会计部门缺乏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和SEC报告经验资源、缺乏关键监控机制和管理审查控制[54] - 公司和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未对内部控制进行全面评估,若进行评估可能发现更多缺陷[54] - 公司实施措施解决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但可能无法完全解决,若未纠正可能影响财务报表准确性和合规性[56] - 公司需遵循2002年《萨班斯 - 奥克斯利法案》第404条,管理层和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估和报告[56] - 若中国政府认定公司运营协议不符合相关法规,公司可能面临处罚,影响业务和财务状况[58
Hywin Holdings(HYW) - 2021 Q4 - Annual Report